朋友圈轉發假廣告會攤上什麼事兒

時間:2015-09-10 10:18   來源:京華時報

  網民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廣告最基本的法律底線就是不能發佈虛假廣告,不然就將面臨至少兩種責任:一種是行政處罰責任,另一種是民事賠償責任。

  幫熟人在朋友圈裏推銷個商品,這不很常見嗎,也會攤上事兒?近日,司法部中國法制宣傳司官方微博“中國普法”轉發的一則提醒,讓好多人心生後怕:“小心!幫熟人在朋友圈發廣告,竟要負法律責任?!”

  這則提醒引發不少網友關注,也有媒體作了“微信朋友圈轉發廣告小心攤上事兒,最高可罰100萬”的解讀。相關解讀的初衷無疑是善意的,但其表達的意思並不完全準確,容易使受眾産生誤讀,甚至可能陷入人人自危的尷尬。

  朋友圈轉發虛假廣告確實可能攤上大事兒。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對舊法進行了不少修改,其中一項就是強化了自然人的責任。在舊法中,個人只能作為廣告主(商品服務推銷者)和廣告經營者(廣告製作者),而廣告發佈者只能是法人或組織。新法讓自然人獲得了廣告發佈者的法律資格,而資格既是權利,更是義務。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廣告發佈者,同時,也要遵守所有相關義務,否則,就將承擔一系列法律責任。

  對個人而言,微信朋友圈恐怕是最常用的廣告發佈平臺。網路只是現實世界的衍生,所有法律規定在網際網路上也同樣適用。事實上,網民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廣告最基本的法律底線就是不能發佈虛假廣告,不然就將面臨至少兩種責任。

  一種是行政處罰責任。當然,這並不像不少人恐慌的那樣,只要在朋友圈發了虛假廣告就要面臨100萬的罰款。只有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以發佈,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當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時,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要構成100萬的罰款,需要符合諸多法定條件。此外,執法機關也不能輕易作出頂格處罰,還須遵守行政處罰法上的比例原則,作出和違法程度相匹配的處罰。還須指出的是,如果兩年內有三次以上相關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廣告法,最高處罰額度實際上是200萬。

  另一種是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虛假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如果發佈的虛假廣告所涉商品或者服務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發佈者還將和廣告經營者、廣告主一道承擔連帶責任。

  一言以蔽之,作為普通民眾,既要認識到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資訊發佈平臺,因此更要遵守法律、守住誠信,遠離一切可能的虛假廣告,同時,也無須擔憂新廣告法是一部“拿著高射炮打蒼蠅”的惡法。其實,這部法律很好地體現了行政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中的法治精神,將法律責任和行為過錯程度進行了良好對接。我們有理由期待,這部新法能為我們打造一個更清朗的資訊空間,而我們也有義務按照新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舒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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