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網路中關於“人販子應不應該判死刑”的討論,日前,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稱,目前,從刑期看,拐賣兒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於故意殺人罪的最低刑期。該負責人表示,隨著《刑法修正案(九)》出臺,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將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這將有力打擊買方市場。
據統計,從2010年至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重刑率達到56.59%,接近六成。200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後發佈拐賣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責最為嚴重的罪犯均已被判處並核準執行死刑。這説明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已對人販子予以嚴厲打擊。
其實,與其事後打擊人販子,不如事前防範。原因很簡單,即便判人販子死刑,但惡果已經造成,比如孩子被拐走,給孩子和孩子的家庭已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有孩子在被拐過程中致死,此時即便判人販子死刑也難以撫慰受害家庭的巨大創傷。
具體到打拐,應思考兩點。其一,如何保護好孩子不被拐走?應該承認一個基本事實,孩子被拐,多與監護人過於粗心有關。只要監護到位,人販子就難以得逞。當然,一些監護人的粗心也有客觀原因,比如忙於工作,或在外打工,將孩子交給老人照顧。兒童被拐案件中臨時看護人大多是五六十歲的老人。老人安全防範意識不足,保障孩子安全的能力不夠,面對精力充沛的兒童,看護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對此,除了督促家長更上心,也應該解決家長面臨的難題,比如善待農民工,通過制度安排保障農民工的權益,讓他們能夠更好地照顧孩子。
其二,孩子被拐後,如何更有效地追查到人販子?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公安機關拐賣婦女兒童破案率僅為17%,遠低於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為什麼差別如此懸殊?另據報道,解救一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平均花費在2萬至3萬元,團夥案件需要幾十萬元,重大團夥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萬元。目前全國大部分省級公安機關無專項經費。這一狀況需要得到儘快的改變,從經費上大力支援打拐工作。
此外,不能忽略拐賣兒童的其他因素,比如合法收養兒童程式較為繁雜,再比如不少人仍懷有重男輕女的觀念,以及計劃生育政策客觀上的束縛等等。此外,有些貧困地區的人,為了解決生計,居然把生孩子銷售當成生意。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當前拐賣兒童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突出表現在採取偷盜、強搶、誘騙犯罪的發案數量明顯下降,大部分被拐兒童係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對這類情況,該如何應對?
一言以蔽之,對打拐來説,無論提高人販子還是買方的違法成本,都有必要。但是,諸如提高破案率,尤其是如何防拐,顯然更有必要。(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