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不是對精神病人的監禁懲罰,而是基於對疾病本身嚴重性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
“患精神病少年錘殺相依為命的奶奶”“精神病患者一邊劫持人質,一邊要求報警”……這一一幕慘劇,讓“要不要對精神病患者實施強制醫療”這一敏感話題始終沒離開公眾視野。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一個“不負刑事責任”的群體卻屢屢曝出行兇傷人的暴力行為,這讓公眾陷入無所適從的無奈和恐慌中。有人因此建議:應當建立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制度。對此,我國2012年制定的首部精神衛生法十分謹慎地回應: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只有當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存在相關危險的,才能對其實施強制醫療。
我們能夠理解立法者的原意是要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被精神病”等利用強制治療制度侵害人權的事件發生。但這完全可以通過設定嚴格甚至嚴苛的程式立法予以解決,比如引入司法機關的參與、組成專業的審查委員會,或者設置更方便的權利救濟渠道等等。事實上,刑訴法就明確規定,對精神病患者予以強制治療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建立一整套符合現代司法觀念、人權觀念的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制度,對於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十分緊迫且必要。目前,刑訴法、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所規定的強制醫療制度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啟動強制醫療的程式不規範、標準不明確,對精神病患者的近親屬、所在單位以及醫療機構、公安、民政等部門的法定義務規定也過於籠統。由於法律規定的缺位,也産生了一系列現實問題,比如流浪乞討的精神病患者應如何送醫、誰來確定精神病患者確須強制治療或者解除強制治療、對沒必要強制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等等。
強制醫療不是對精神病人的監禁懲罰,而是基於對疾病本身嚴重性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建立完善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並非天然地就會損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相反,這是平衡個體權利與社會公眾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對精神病人實現更好保護的現實需要。就像病患不能諱疾忌醫一樣,我們也沒必要談到“強制醫療”就色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