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監管困境必須靠法律突圍

時間:2015-04-10 13:39   來源:法制日報

  重視電子交易的規律和特點,既有效應對資訊技術對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也要積極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為産業發展留有餘地

  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增設專門條款約束和監督日常生活中的價格不規範行為。審議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電子商務價格監管內容。網路交易近年來發展迅速,河北省去年網購數額達1029億元,佔社會商品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8%。在方便消費、促進消費的同時,也出現了虛高原價、有價無貨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電商作為新的業態、新的商業方式,傳統的監管方式已經不完全適用。在國家立法尚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可以有所探索、嘗試,發揮對國家立法的補充作用(4月8日《法制日報》)。

  無獨有偶,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出臺了國內首部網路交易政府規章——《杭州市網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5月1日起實施。屆時,賣家及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如果再隨心所欲,就要吃罰單了。這儘管是個地方辦法,但由於杭州電子商務發達,尤其是淘寶等電商平臺總部就在杭州,這些平臺上的賣家都要受到暫行辦法約束,因此對全國各個城市的電商和消費者都將産生積極影響。

  伴隨著網路技術的蓬勃發展,國內電子商務獲得了爆炸式增長,2014年網上零售額達到了27898億元,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與此同時,網購假冒偽劣商品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儘管電子商務立法已經倡議了多年,但一直未有進展。此番地方立法先行,社會輿論對其重在聚焦立法難題解讀、主體權責平衡、監管方式調整等內容,而法律界人士的分析也讓我們看到了電商立法背後依然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行業監管政出多頭電商無所適從,稅收管理如何與實體店銜接存在技術難題。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處理好和其他現有法律的關係。比如在市場準入方面,要與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相銜接,在數據技術上要與現行的電子簽名法相銜接;另一方面,電商市場誠信體系缺失,全靠自律,交易支付面臨安全和便利雙重考驗,同時,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也存在與現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相銜接的現實問題。

  目前,對於電商的監管義務只是散見於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中,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頒布的《網路商品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了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即電商應建立假貨監控制度,但具體如何明確以及有無法律責任,都沒有説明,約束力並不強。隨著電子商務日新月異發展,以及全國各地加強和創新電子商務管理工作的全面推進並不斷深入,好的做法需要及時總結提煉並使之上升為法律,暴露出來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需要及時彌補。

  電子商務立法要重視網路自治的特點,重視電子交易的規律和特點,既有效應對資訊技術對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也要積極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為産業發展留有餘地。此外,電子商務立法要借鑒國外網際網路立法的先進經驗,以戰略眼光看待電商立法,提升電商立法層級和遠瞻性,建立涵蓋網際網路資源管理、電子商務、網路資訊安全、個人資訊保護、防治網路犯罪等各個方面的完備的網際網路法律體系。

  總而言之,在電商立法中既不能太宏觀,也不能把電商企業管得太死,主要是規範電子交易的主體和交易過程。不言而喻,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刻不容緩,它將對中國電子商務的實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並對中國今後的經濟發展産生深遠影響。(吳學安)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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