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臨近,“死不起”又成坊間吐槽的話題。新華社日前披露了殯葬業多重亂象,如骨灰盒毛利率輕易超50%,不收回扣成異類;鮮花、假屍體證明都能斂財;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和殯儀館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等。還指出,“死不起”的背後是近年來各地殯葬行業職務犯罪高發,且往往是窩案、串案。
理順殯葬服務價格,壓減尋租空間
要規避殯葬亂象上的暴利和尋租問題,還得從建立殯儀館相關服務採購公開招標制度、擴圍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和政府價格管制範圍等方面著手。
殯葬亂象之所以不定期地被聚焦,究其原因,是積弊久拖未決。而每每此時,作為全國殯葬服務價格監管和構建者中的一員,我內心五味雜陳。
眾所週知,殯葬服務項目大體來説分為基本項目和額外增選項目,相應的殯葬價格也分為政府定價(如火化費)、政府指導價(如骨灰盒)及市場價。2012年以前,全國各地基本都是照此運作,只不過具體項目和價格上會有些不同。2012年國家發改委和民政部出手對殯葬服務基本項目和可選項目進行了全國歸併統一,基本殯葬服務價格得到了規範,亂象得到一定緩解。但要説它達到公眾預期,還言之過早。
一方面,就殯葬服務項目中政府指導價的一些項目而言,雖然各地都制定有一定的價格浮動幅度,但各地並不統一。且一些項目的幅度範圍也過於單一。如骨灰盒,有的地方不論價格高低統一一個浮動範圍(如25%),這樣價格越高的骨灰盒加價的絕對數就越多,與這些項目加價銷售僅是彌補管理費用和不盈利的目的不相符。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殯儀館採購的一些殯葬用品,尤其像骨灰盒、火化證明、消毒費等根據成本加成收費或出售的項目,會成為暗箱操作吃回扣的滋生地,並抬高採購價格。這時再在進價基礎上加成銷售,難免出現天價服務問題。如市價1000元的骨灰盒,吃回扣等或使得其進入殯儀館的價格變成4000元,再加成25%銷售就變成了5000元。再加上某些可有可無的殯葬服務是經營者壟斷經營下的自主定價,天價更是尋常。
那該怎麼規避附著在殯葬問題上的暴利和尋租問題呢?依我看,還得從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對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的殯葬服務,要靈活相關價格浮動幅度。本著補償經營成本不得盈利的原則,按照一定標準,成本價格越高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加價幅度越小;相反,價格成本較小的,則加價幅度可適當高些。
其次,建立殯儀館相關商品和服務採購公開招標制度。堅決杜絕相關商品或服務不經公開招標競爭採購就隨意進入殯儀館,從根本上管住有關服務項目或商品一開始就虛高的問題,確保喪葬家屬利益。
再次,擴圍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和政府價格管制範圍。有關方面要與時俱進,進行充分調查研究,把一些目前已經基本普遍接受,但還沒有進入到基本服務項目和政府管制範圍的殯葬服務項目,有效納入到基本服務項目和政府管制範圍。一方面可以使增大的基本服務項目得到政府減免等優惠,另一方面可在殯葬服務壟斷狀態下,使得一些漫天要價的商品和服務得到有效規範,也壓減那些可供尋租的迴旋空間。(鞠實)
半拉子的殯葬市場化改革要不得
要剪斷殯葬服務跟行政嵌入的臍帶,不該是回到國有公辦的老路上來,而是從管辦分離切入,破除現在這種半拉子的殯葬市場化改革局面。
殯葬業亂象叢生,這眾所週知,其具體表現呢?主要就在於殯葬收費混亂、價格高企,及墓地所有權不清晰、存在隱患。因此部分公眾認為,殯葬業應回歸基本公共服務範疇,不應進行市場化。但實際上,殯葬改革難以令公眾滿意的癥結並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市場化程度不夠及因此産生的市場扭曲現象。
現代社會人的需求是多樣化的,市場也應提供多層次的服務。而非市場化的殯葬服務,只會帶來低效率的資源配置和不盡人意的服務水準。當下殯葬服務領域的沉疴,問題恰在於此。簡單講,殯葬服務的流程包括殯儀服務、遺體火化、公墓經營等。先説遺體火化這塊,由於尚未對社會資本完全放開,部門利益化和事業單位壟斷的特徵十分明顯,如報道提到的骨灰盒暴利、製造假屍體假證明等問題,均是由壟斷而滋生的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門殯葬管理處與殯儀館已不止是“父子關係”,更説明行政權力不當介入市場之害。
殯儀服務和公墓經營,原則上准許社會資本進入,但在實際操作中,正如有論者指出的,往往遭遇無形的“玻璃門”,導致民間資本難以發揮市場作用。以備受公眾詬病的公墓經營為例,表面看公墓收費高企、價格混亂乃過度逐利之故,而事實上,由於民政部門既是公墓的主管部門,又與國有殯儀館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這就決定了公墓經營者之間很難存在正常的市場競爭。何況,一些公墓經營者為了確保自身利益,往往選擇與民政部門合作開發公墓。在此情況下,所謂讓市場在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往往淪為空談。
源於此,要剪斷殯葬服務跟行政嵌入的臍帶,不該是回到國有公辦的老路上來,而是要破除這種半拉子的殯葬市場化改革局面。國有殯儀館的功能應放在基本的殯葬服務,確保人人消費得起“通往墳墓的旅程”。而那些對殯葬消費有更高需求的民眾,則應當由市場化機構來為他們提供服務,實現管辦分離。而作為監管部門,應收縮權力半徑,在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後,可派出專員從人的死亡到墓葬環節進行監督和日常檢查,實現從殯葬服務供給中抽身。對於非正當干涉或擠壓,應納入違規範疇加以約束。
以往有關方面反對市場化的理由是殯葬業屬於“特殊行業”,需要特別監管。比如説,認為遺體火化涉及防疫、治安等因素,不應對社會資本放開。但從現實來看,殯儀館人員牟取暴利、集體腐敗、違法開假證明一樣都沒少,上述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因此只有更大膽地放開殯葬領域,破除行政和事業壟斷,才能扭轉當下殯葬亂象,使之走上正軌。(魏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