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國外撿到狗頭金

時間:2015-02-09 10:49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撿到“狗頭金”到底要不要上交政府?最近成了輿論熱議的話題,持有不同觀點的人們論戰正酣。其實,我們不妨換個角度看這個問題。

  在大家熟悉的《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的故事中,主人公阿里巴巴在砍柴路上無意之間發現了強盜集團藏寶洞。後來,阿里巴巴在女僕美加娜的幫助下戰勝了強盜,並把寶庫的一半財物送給了她。這個故事中蘊藏了一個百姓公認的的觀念:阿里巴巴有權擁有這些無主的寶藏,而不是上交國王。

  《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畢竟是個虛構的故事,但是,2009年英國發生的一件尋寶事件,很能説明問題。那年9月,55歲的業餘尋寶人特裏赫伯特在英格蘭斯塔福德郡的一傢俬人農場發現了大量黃金製品,它們歷史可以追溯到西元7世紀。媒體報道稱,最終這批寶貝被售給了一家博物館,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農場朋友平分。

  自1912年泰坦尼克號沉沒到1985年找到殘骸,其間許多人衝著巨大商業利益而去打撈,因為尋寶是很能打動人們心弦的一件事。但是,如果辛辛苦苦尋到的寶貝都要上交,誰還願意去幹這個呢?

  上面説的大多是常識,那麼海外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先佔制度是人類最為古老的取得財産的“自然方式”之一。所謂先佔制度,是指先於他人佔有無主財産的人,能夠取得該財産所有權。舉例來説,如果沒有先佔原則,漁民在公共水域打魚、獵人在公共山林草原打獵所獲的歸屬問題就不能解決。

  在西方,先佔制度是羅馬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後來著名的《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都承繼了羅馬法的這一制度。《德國民法典》規定了兩條原則:自主佔有無主動産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權;先佔為法律禁止或因實施佔有而損害他人的先佔權者,不取得所有權。

  很明顯,《德國民法典》強調先佔原則,保護先佔人的利益。按照第一條的規定,“狗頭金”當然屬於最先發現它的佔有者,因為它是無主的。但是,法典同時也劃定了兩種“拾物”情形——即無主與有主,二者之間是不同的。上述第二條明確規定,不能“損害他人的先佔權”,而這可以解釋西歐人為何善於拾金不昧,因為撿到的東西明顯是“有主的”。

  相對應的是,國內則走向兩個極端,混淆撿到有主與無主物品之間的界限。一個極端是,一些人認為“狗頭金”應上交;另一個極端是,將“先佔”原則擴大化,無論這東西有沒有主人,“我撿的”似乎成為據為己有的一個理由。君不見,前幾年取款機吐錢引發爭議即是一例。

  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但篤信一個原則:政府不要跟民爭利,個人所作所為不能損害他人利益。“狗頭金”究其本質,只是路邊一塊特殊石頭而已,不能因為值錢政府就要伸手。照這個邏輯,恐怕發現和氏璧的卞和會穿越時空前來叫屈,阿里巴巴會從書本中跳出來幫喊冤。(吳黎明)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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