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友1989年起歷任河南週口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民行處副處長,到2010年退休時,同時當了15年煤老闆,先後兩次入股經營兩家煤礦。張志友對自己的官方身份少有避諱,是出名的“億萬官老闆”,2010年週口市檢察院曾對張志友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公民如果通過合法方式經商賺錢,即便賺得再多、身價再高,都無可非議,但身為國家公務人員尤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張志友竟然將“官員”與“老闆”的雙重身份合二為一,並以“億萬官老闆”頭銜招搖過市,顯然不僅嚴重違背基本的公職倫理,也明顯涉嫌違法。
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曾告誡的:如果覺得當幹部不合算,可以辭職去經商搞實業,“千萬不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公務員法》和《檢察官法》均明確規定,公務員、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而《公務員處分條例》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明確,“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張志友長期違法兼職煤老闆、牟利上億,無疑屬於“情節嚴重”。考慮到張志友“已退休”,依據《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張志友可以不再予以處分,但相應的問責處置,如降低或剝奪其退休待遇,無疑仍必不可少,絕不能讓“退休成為保險箱”。
除了違法經商,作為“億萬官老闆”的張志友,是否還存在其他進一步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事實上也非常值得和需要進一步徹查嚴究。如據報道,張志友曾“瞞報兩起塌方死亡事故”、“與死者家屬私了”,這無疑不僅明顯違法,還可能涉嫌構成瞞報安全事故罪。再如,張志友還涉及一起私制假章案,“用此私刻的假章,成功申請延續採礦許可”,如果屬實,這一行為也可能涉嫌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此外,值得反省和令人深思的現象還有,儘管15年以來,張志友的“煤老闆”一直當得風生水起,錢賺得盆滿缽滿,甚至對自己的官方身份少有避諱,是出了名的“億萬官老闆”,但所有這一切卻並沒有妨礙張志友官場生涯一路平順,不斷順利升遷,直到2010年平安退休。在此過程中,對張志友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管理部門及其領導,何以能長期熟視無睹,其中是否存在相應的失職瀆職責任,顯然也應予以徹查嚴究。
如果類似的“害群之馬”不能被及時察覺、清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和反腐機構的“打鐵還需自身硬”,勢必無從談起,而基於此的司法公信力,勢必也難以充分保障。(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