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還提出設立“國家憲法日”。10月27日,關於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意味著尊重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應該且已經逐漸成為中國法治文明的又一個新常態,值得我們倍加珍惜。
現行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也是確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地位與依法執政的基本權威。黨和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現行憲法的價值及其實施功能。然而,從歷史和現實的情況看,憲法有效實施的水準還有待提高,這既表現在“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也體現為“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前者指向剛性的制度因素,後者體現為軟實力的文化因素。為此,《決定》既提出了以強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憲法制度和能力為核心的制度改良,也提出了引人注目的憲法意識和文化軟實力改造:“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對國家和社會憲法精神土壤的改良。這是一項人心工程,它不是簡單將憲法作為紅線,對違憲行為當頭棒喝,而是將憲法奉為信念,通過一種常在性的典禮和儀式讓憲法精神流佈人心,春風化雨,潤物無聲。可以説,捍衛憲法尊嚴既需要剛性的憲法實施監督制度,同樣也需要讓每一個公民尤其是國家公職人員感受到憲法的莊嚴、神聖和在國家生活中的崇高地位。
“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是對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實現途徑的新探索。《決定》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而設立“國家憲法日”正是這樣一種長期基礎性工作,與傳統的憲法知識普及、教育、灌輸等途徑相比,設立“國家憲法日”更具有潛移默化、移風易俗的長遠效果。和諸多法定與傳統節日一樣,“國家憲法日”將抽象的法條凝練為生活的新民俗,成為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和“習俗性制度”,將遵守憲法的意識沉澱為民族的文化心理結構,將“人的尊嚴”“人權保障”等憲法精神內化為國人日用而不知的心靈積習,從而真正將捍衛憲法尊嚴變為公民的自覺行動。
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對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新探索。“國家憲法日”是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憲法慣例,它們有著不同的設立原因。我們國家確定這一制度,本質上是發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的體現,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形式。現行憲法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了最重要的文本基礎,憲法精神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設立“國家憲法日”在本質上就是要進一步創新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化載體和實現形式,讓多層次的價值理念與憲法文本和規範緊密結合,並通過各種具體的慶祝內容,在固定的節日以各種生動的形式予以展現,從而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入人心。
“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國家憲法日”的設立必將使得捍衛憲法尊嚴成為一種新常態,讓憲法尊嚴成為國家的榮光,成為我們的文化軟實力。(作者王旭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