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任何司法從業經歷者擔任法院院長,現實中並不鮮見。公眾對王中毅的質疑, 並非完全針對其個人,更多是對儘快實現司法人員專業化的期盼。
據媒體報道,浙江省平陽縣委書記王中毅擬提名為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的消息,遭到北京某基層法庭官方微博吐槽:“中級法院院長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院長法官是否應辦案?有無能力辦案?”目前,這條引發熱議的微博已被刪除。
王中毅簡歷顯示,他曾任溫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平陽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等職。對他來説,審判工作是個全新領域。雖不能斷言他一定幹不好,但和“內行”人士相比,至少一段時間內,作為“外行”的他由於在法律理解和判斷上出現偏差導致工作失誤的可能性,的確要更大一些。雖然只是一種可能,但我們仍應反思: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種風險是必要的風險嗎?
將通過司法考試作為擔任法官的必要條件,是落實專業化的必要舉措。和普通法官相比,院長職責要重得多。院長對案件的判斷和把握,是錯案糾正的重要前提。另外,司法實踐中,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等,定罪量刑多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這其中,院長的意見舉足輕重。
院長職責重,任職條件本應比法官更嚴格。然而,現實卻是二者“倒挂”:法官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可見,當法官必須通過司法考試,當院長、副院長則不必。
而從現實看,即使這樣“打折”的規定也未落到實處。漏洞就在“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上。法官法第9條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王中毅顯然不是法院院長的合適人選。
不具備合法條件而擔任院長、副院長的,現實中為數不少。這一問題,徹底解決需要一個過程。公眾對王中毅的質疑,更多是對儘快實現司法人員專業化的強烈期盼。
□李曙明(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