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共修改21部行政法規,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2項,下放審批權7項。眾所週知,修改法律法規和立法一樣,需要遵守嚴格的法定程式,費時費力。從歷史上看,一次性修改20多部行政法規,取消某些行政權力的情形並不多見。這次國務院修改多部行政法規,足見依法推進改革之決心。
新一屆政府在大刀闊斧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的同時,堅持依法行政,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不僅取消了行政法規規定的含金量很高的審批事項,而且在推進改革的同時,及時修改相關的法規,或向全國人大提請修改相關法律。此次國務院修改20多部行政法規就是很好的例證。據統計,加上這次,本屆政府成立以來,已經四次所有修改行政法規63部,廢止3部,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法律22部。
此次修法重點是從法規中刪除行政審批的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徹底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比如修改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取消證券公司專項投資審批,修改電信條例取消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審批。目的就是取消涉及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審批,減少政府對企業經營的不當干預,激發市場活力。修改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取消礦業權評估機構資格認定,就是取消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的從業資質資格認定審批,為企業“鬆綁”。
此次修法的另外一個重點是明確下放審批項目的實施主體。通過修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審批權下放給了省一級主管部門。修改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把自考專科專業審批權下放給省級教育主管部門。
當然,與以往不同的是,為了防止審批許可取消後管理失控,此次修法更加注重增加事中事後的監管措施,做到放管結合。如取消了採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但增加了將評估報告報備的規定。取消了電信資費標準的審批,但增加了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的規定。
近日,國務院又取消下放了87項行政審批項目,加上此前的470多項,已經接近600項了。如此大力度進行審批制度改革,大幅度減政放權,可謂前所未有。在這一改革過程中,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不可或缺。一方面,凡是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規均應及時修改完善,保障所有的改革舉措均在法制軌道上推進。特別是地方在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時,涉及法律法規設定的,應及時做好法律法規修改建議的上報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研究,防止出現改革與法治相悖的情況。另一方面,修法同時要及時組織清理修改配套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避免出現上下位法就審批制度作出不同規定。
為了防止各級行政機關在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打擦邊球,“邊減邊增”,國務院應加快清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該取消的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應及時通過制定修改法律法規予以設定,儘快廢止該決定。要取消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各類審批許可事項,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一律無效,不得執行,並通過資訊公開的方式讓社會週知。
此外,還應儘快啟動《行政許可法》修改,擴大《行政許可法》適用範圍,把所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納入許可法規範的範圍,從法律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同時,細化《行政許可法》第13條“不能設定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最大限度的限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設定新的行政許可。(馬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