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此,香港社會的反應肯定是不一致的,這完全可以理解,因為香港是一個具有高度自由特性的多元社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其通過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決定》通過的重大意義在於,中央依據香港現實,提出了普選底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從這層意義上看,它具有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息紛止爭,“一錘定音”的作用。
香港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強調這個社會的法治特性,就是要求香港社會本著法治理性去面對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而不是用非理性的方式去處理問題。“佔領中環”作為一種違法行為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治的。
香港社會也是一個利益多元的社會,這一利益多元的社會特性決定了不同利益主體在普選問題上具有不同的訴求,但在國家對香港的政制發展作出了明確的原則規定的情況下,香港各種利益主體就應該調整自己的訴求,因為中央作出這一決定是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和香港社會的整體訴求考量的。
香港還是一個具有高度自由特性的社會。香港社會的這種自由特性是允許人們就問題表達不同觀點的,而香港社會的高度開放性也為各種不同觀點的表達提供了方便。然而長期以來,香港社會中有少部分人不願意正視中央和特區之間的政治關係,他們要麼將“一國兩制”整體政策中的“一國”與“兩制”對立起來理解,要麼曲解中央與特區關係,致使香港社會不斷出現挑戰中央權威的聲音和行為。這是不符合“一國兩制”政策中“一國”是“兩制”前提的基本政治內涵精神的。筆者在此列舉香港社會的三大特性就是要説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作出後香港社會可能出現的反應以及在《決定》框架內香港社會逐步凝聚共識過程的艱難性。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是嚴格遵循基本法的規定的舉動,而不是一種率性行為,它對於那些試圖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擺脫基本法軌道而另搞一套的主張是一種斷然否定,充分顯現出國家走向法治,捍衛法治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中央對於香港政治發展的主導權。
然而,根據現行制度規定,香港真正實現普選還有幾步要走,其中最為令人關注的是香港立法會必須對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以2/3多數通過,而香港的泛民主派議員掌握著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在立法會中獲得通過的關鍵少數,在香港社會對普選方式爭議如此之大的現時社會條件下,如果想要使普選順利通過,恐怕還有大量凝聚共識的工作要做。否則,香港的普選就有停滯的風險,這對於包括香港廣大市民在內的理性各方而言,無疑都是一種不願意接受的結果。
中央對於香港發展民主政制,方向是十分明確的,態度是十分積極的,原則底線也是十分清晰而堅定的。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存在的嚴重分歧也是明顯的,如何使行政長官普選得以真正落實,就需要香港社會各方本著以香港發展的大局為重的精神,弘揚理性,拋棄成見,切切實實在《決定》的框架內商討出普選的具體實施方案。(張定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