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道,自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出臺後,最高檢及各地檢察院相繼發出專項檢察活動通知,給暫予監外執行來一次全國性“體檢”。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反映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給“司法公正”形象抹了黑,給腐敗留下了“溫暖”的土壤。
住別墅,開寶馬,泡茶樓……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卻一天牢都沒坐過,在一個高檔小區過起了神仙日子。全部的奧秘是,還在審理期間,他就花了不到10萬元,辦好了“保外就醫”。法庭宣判當日,他直接從法院回到家裏。獲刑貪官逍遙法外,絕非個別現象,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胞弟劉志祥,因雇兇殺人被判死緩,卻因劉志軍的權勢“保外就醫”,在服刑期間到處逍遙,還能幫人攬鐵路工程的活兒,直到劉志軍被“雙規”才收監。
可見,在缺監督、監管的情況下,部分“保外就醫”實際上蛻變為一種特權,一種滋生嚴重腐敗行為的特權。保外就醫誰説了算?需要履行什麼樣的程式?如何進行核實和監督?這在一些地方,都成了可以“操作”的空間,無權無錢的百姓只能望洋興嘆。
自從中央提出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來,各行各業對自身的權力進行查擺。這一次,是最高檢給保外就醫行為進行“自檢”,並且從制度入手進行規範和查缺補漏。筆者認為,這個做法至少説明瞭三個問題。
一是最高檢在反對司法腐敗的問題上動了真格。既然發現了這種漏洞,就及時進行修補。
二是最高檢反對司法腐敗的切入點是準的。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保外就醫體現的是司法上的以人為本,但對上述三類“弱勢”人員的政策,卻作為權力尋租的交換籌碼被無恥地利用了。
三是最高檢反對司法腐敗進入了制度化階段。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制定了明確的規定。目前,司法部正根據指導意見在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在不透明、不規範的權力運轉機制下,不能排除一些有權有勢的犯罪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對有關人員進行腐蝕收買,試圖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於,要將更多公權機構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用制度保證權力的陽光運作。(張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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