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時代,稅收主權已突破國界,WTO稅收規則已“侵蝕”了國家稅收主權。而美國頒布該法案,卻繞過這規則,以國內法方式要求各國金融機構履行對美的協稅義務。
7月1日,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簡稱FATCA法案),正式生效執行。
這一法案出臺的背景是,自美國2007年引發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美國政府錢袋子日漸乾癟,債臺高築,已佔到GDP的100%。找錢,成了美國政府的頭號任務。儘管美國人意識到納稅與死亡一樣難以避免,但在美國逃稅避稅也很普遍。尤其是世界上那些“避稅天堂”更是成了避稅者的樂土。2009年4月G20金融峰會上,避稅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議題。G20隻是發個聲明瞭事,而美國卻採取了實際行動。不只是針對“避免天堂”,而是對全球來了個全覆蓋。2010年3月18日,美國總統正式簽發這一法案。
FATCA法案:美國維護稅收主權的“創新”
美國頒布上述一紙法律,實質上是給世界各國金融機構規定為美國政府服務的協稅義務:必須承諾,每年向美國報告相關賬戶資訊,包括姓名、地址、納稅標識號、賬號、賬戶收入以及資産處置總收益等。如果不合作,對不起,先把你源自美國的收入徵收30%的預提稅。
這樣的合作讓世界各國金融機構左右為難了好一陣子。合作吧,平添了許多成本,除了對現有客戶資訊(美國賬戶和美國公民擁有的非美國賬戶)進行甄別,還要對新客戶進行分類管理;不合作吧,除非不做美國人的生意,或甘願被罰。一番糾結之後,全球金融機構都向美國政府“投誠”了,或直接與美國稅務局簽訂合作協議,或拐彎通過本國稅務機構與美國稅務局簽訂合作協議。現在塵埃落定,協稅義務就要正式履行了。放眼全球,也只有美國這樣的頭號經濟強國,才有能耐給各國金融機構規定這種協稅義務。
在全球化時代,稅收主權已經突破了國界。這不僅是指稅收主權的行使會産生外部性,對他國産生影響,更指由於各國稅收制度差異,獨立行使稅收主權會形成國際經貿往來的障礙。商品、服務、技術、人才等在全球流動,如何行使國家稅收主權便成為一個需研究的重大問題。通行的國際稅收協定就是雙邊協商的一種有效方式。WTO關稅和非關稅談判,是多邊協商的一個平臺。WTO的稅收規則實際上已經“侵蝕”了國家稅收主權,一旦接受,就必須服從,國內稅法讓位於國際貿易稅法。
而美國的這個法案,卻繞過雙邊協商和多邊協商,以國內法的單邊方式要求各國金融機構履行對美的協稅義務。這是美國維護稅收主權的一個“創新”。按照美國的判例法思維,有了第一,就不會沒第二。在全球化深度廣度不斷拓展的情況下,強權規則可能會越來越多地替代協商規則,以國內法行使長臂管轄權方式給世界各國規定義務。對此,加深認識、多點準備大有必要。
中國也可以提出權利訴求
當然,無端地承擔了義務,也可以提出權利訴求。我國政府在去年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時就提出了這樣的要求:美國政府也必須提供中國公民的在美賬戶資訊。要求是提了,但監督執行的能力卻是不對等的。紙面上的看似平等的協議,實質上取決於各自的能力。對美國而言,稽查甚至處罰各國金融機構的各種招都已想好了,就等著那“頂風違紀”的路頭。
涉事法案已賦予美國國稅局對位於他國境內的外國金融機構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的權力,並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接受此種檢查。如果美國對中國公民賬戶資訊選擇性提供,那我們是否有應對之策呢?對此我們不要過於樂觀。反腐的事情不要寄託在外國人身上,還得靠國內深化改革和法治強化。也許有了美國的應允,對我國反腐的國際環境會有些改善。同時,對國際避稅行為也有了更多資訊和線索,對維護國家稅收主權也有利。這也算是美國實行長臂稅收管轄權給我國帶來的一點“收益”,但“凈收益”卻未必是正的。
對我國來説,要履行美國的這一協稅義務,還涉及相關法律問題。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9條和儲蓄管理條例第5條確立了為儲戶保密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曾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在境內收集的個人金融資訊的儲存、處理和分析限于境內進行,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個人金融資訊。對於這類法律問題,如何避免衝突,很難輕而易舉就解決。
總體來看,美國這個法案會給全球、給我國帶來什麼樣的風險、多大的風險以及如何應對,至今沒有答案。對此,我們不能掉以輕心。
□劉尚希(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