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保外就醫的審查,如果不進行細緻的標準界定工作,專項檢察如何開展?推動保外就醫標準的具體化,已是當務之急。
據報道,從今年3月20日至5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已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188件,已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同時,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30件40人。
一次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察活動,兩個月就發現如此多的問題,不免讓人吃驚。公眾無疑希望相關部門儘快披露詳情,哪些罪犯在清查中被重新收監,尤其是報道中提到的18個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哪些人利用手中權力,為違法的減刑、假釋等行為大開方便之門?這些都應有明晰的答案。
從媒體披露的資訊來看,各地匯總的數據大致展示了專項檢察活動的成果。但由於沒有去年或更長時段的同類數據作為比對,要得出“提錢出獄”已被有效遏制的結論,還為時過早。而從各省的做法來看,標準的不一、方式方法的迥然有別等等,恐將成為妨礙這次專項檢察活動取得更大成效的攔路虎。
比如在應對“提錢出獄”比例相對較高的保外就醫上,河北檢察機關的做法是,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比較集中的市,統一由檢察機關直接組織重新體檢,採用事前不告知體檢地點、檢查時編號代替姓名。“對所有復查結果,均由檢察技術部門法醫研究分析,拿出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意見。”這個辦法動靜雖大,花費的司法資源也多,但從程式設計上看,應是發現假“保外”的有效手段。遺憾的是,媒體並未披露河北檢察機關採取此舉措發現了多少職務犯罪線索,有多少違法“保外”得到了糾正。這不利於公眾監督,也不利於有效舉措的全國推廣。
而山東檢察機關的做法則是,發揮556個派駐鄉鎮檢察室熟悉社區情況的特點,做到與社區服刑人員逐人見面,了解改造表現、疾病治療現狀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這一舉措即便有效,也無法全國推廣,因為鄉鎮檢察室並非各地檢察機關的標配,而是只有山東、海南等地的檢察機關才有的特殊設置。絕大多數缺乏鄉鎮和社區“觸角”的檢察院,如何與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進行接觸,並實時實地對其治療現狀進行調查和監管,堪稱難題。
除了措施不一,監督成效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之外,標準的不一更是令人擔憂。比如湖南省檢察院是聯合省監獄管理局,邀請湘雅醫院心血管、內分泌權威專家就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等“三種疾病”罪犯的疾病鑒定工作開展了專題討論,形成了湖南省“三種疾病”短期內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診斷標準,為“三類罪犯”保外就醫及收監工作提供了參考性依據。那麼其他檢察機關呢?有沒有進行同樣細緻的標準界定工作?如果沒有,專項檢察又是如何開展的?
為避免因各地重視程度不同、採取的舉措不同、監督的對象不同而導致刑罰執行監督成效各異,推動保外就醫標準的具體化,已是當務之急。(王剛橋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