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過“法律關”,不能只“走過場”

時間:2014-05-27 13:47   來源:新京報

  讓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領導幹部先過“法律關”,國家有必要出臺專門規定,對考試的內容、方式、組織機構、監督檢查、資訊公開等予以規範。

  據新華網報道,近日,蘭州市委辦公廳印發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辦法》的通知。今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領導幹部,一律要參加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凡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應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提請機關應當撤回提名。

  不論依法治國,還是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人都是關鍵因素。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領導幹部,其自身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和影響著能否依法行政、依法履職,關係到法律能否真正從紙上走入實踐中。因此,讓新任命的領導幹部先過“法律關”,對於保證各級領導幹部和司法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法律素養,有著重要意義。

  領導幹部任前法律考試製度,已不能算是一個新鮮事。早在2004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就已提出,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2008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則明確提出,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考查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2010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再一次明確,擬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要考查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

  雖然國家層面出臺相關規定已有十年的時間,一些地方人大探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製度甚至已有20餘年,但從總體上看,這一制度的實踐效果還有許多值得改進之處:一是,有些地方的任前考試流於形式,命題、考試、閱卷環節均走過場,相當數量參加考試人員雖然未認真準備,但依然能順利過關;二是,考試內容過於單一和簡單,許多地方測試內容只包含憲法、組織法等少數幾部法律,而且還劃定重點範圍,導致考試本身對於提升幹部的法律素養意義不大;三是,對於選舉産生的幹部,基本未納入考試範圍,而選舉産生的幹部,卻往往是各地“一把手”或主要領導,他們對於一個地方的法治建設,顯然影響更大。

  因此,國家有必要出臺專門規定,對考試的內容、方式、組織機構、監督檢查、資訊公開等予以規範,並且使其處於公眾的有效監督之下,從而使任前法律考試能夠真正發揮應有作用。

  當然,對於法治中國建設來説,僅僅對領導幹部任前法律考試是不夠的。只有法治意識進頭腦、入靈魂,讓法治成為各級領導幹部基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指針,依法辦事、法律至上才能成為其基本行為準則,法治中國的建設步伐才能加快。(朱恒順 人大工作者)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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