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智慧財産權的保護,不僅關係到國家創新能力的培養與高度,更是一個大國必須承擔的責任
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一座高倣的埃及古文物獅身人面像引起埃及文物部門的高度關注,由於施工方未獲得埃及方面的許可建造複製品,遭到埃及文物部門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投訴。該項目的行政主管單位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産業處負責人回應稱,對於埃及方面的投訴,還真不知道,“具體項目的規劃是由其他相關部門決定,不過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如果真有了問題,該協調協調,該反映反映”。(5月25日《法制晚報》)
一座在國內或許太過常見的“高倣建築”,卻不想招致了一份來自國外的“投訴”。這則新聞之所以能夠被放大,並非因為其很可能是國內山寨建築所遭遇的第一例跨境投訴,更在於其對於在國人心中常見的“山寨文化”的挑戰。較之於以往在評判山寨文化時,論者所表現出的“憂心忡忡”,這份來自異國的抗議,其所反襯出的觀念與制度差異,或許才是最好的“創新文化課”。
拋開到底是出於臨時拍攝而建,還是作為長期的景觀不談,最為諷刺的或許是,這個按照等比例建造的獅身人面像,不是“長”在其他地方,而是一個被當地列為省重點工程的“影視動漫旅遊創意園”。當創意園需要借助山寨建築來表現“創意”,其以創新之名而實際抑制創新的意味已不言而喻。此新聞一齣,反思山寨文化的聲音成了主流。但我要説的是,任何一種文化都有其潛在的利害得失,與其從文化上大而概之地論及其合理性,不如從制度與法律上反思其失范的背景。
關於山寨文化,有學者曾撰文稱這源自中國傳統“變通文化”的變種。此種文化上的追溯或有其科學的一面。但是,正如這次埃及的投訴表明,按照現代性的創新文化理念,它的反思更應該觸及到智慧財産權制度與法律的追問之上。依照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保護公約,高倣的獅身人面像已經觸犯了國際公約,而這也正是埃及投訴的最大理由所在。按理説,作為被當地政府批准的創意園,對此應該不能“毫不知情”或是“明知故犯”。但很顯然,這一切得以“光明正大”的發生,證明有關建築智慧財産權的理念與法律在國內,要麼本身存在缺失,要麼仍在被無視。
這已是一個不得不正視的矛盾:一方面,隨著開放度的增加,我們有了更多的機會接觸國外元素與文化,山寨文化或許就是這個過程中所産生的“新問題”;但另一方面,山寨文化的流行與國際規則或是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的衝突已經越來越明顯。埃及的投訴即可視為是此種衝突的具體例證。因此,強化制度與法律的完善與執行,一來普及與提升整個社會對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意識,二來,提高山寨行為的成本以約束山寨文化的不斷壯大,已經顯得越來越迫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較之於民間山寨文化的流行,經由權力之手而促成的山寨實踐,更應該受到特別的關注與限制。眾所週知,僅以山寨建築為例,這些年無論是對國內外建築甚至是國外整個城市、小鎮的模倣與複製,在國內很多地方已並不鮮見。這些山寨行為大多都是由權力主導,並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如果不能首先重塑權力部門在智慧財産權上的保護意識,斷絕隨意“複製”“山寨”的權力行為,保護智慧財産權就很可能陷於空談之中。
在一個類似高倣建築大行其道的語境下,我無意過度拔高這次發生在創意園中的山寨建築遭投訴現象的“典型意義”,但它所釋放的信號卻絲毫不容漠視:加速智慧財産權的保護,不僅關係到國家創新能力的培養與高度,更是一個不斷融入開放世界的大國,所必須要承擔的責任。(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