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民發微博稱,自己兩歲多的女兒長期遭受平頂山新華區焦店鎮東方紅幼兒園園長丈夫王延枝性侵。今年2月13日,平頂山新華區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延枝有期徒刑4年6個月。由於對量刑不滿,媽媽已經上訴。(5月12日中新網)
又見性侵幼童的案件。孩子是最無辜的受害者,任何傷害帶給他們的都是一輩子的陰影和無法彌補的傷害。但在目前的司法審判中,性侵幼童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猥褻兒童罪”進行判決的情況,而“猥褻兒童”的法定刑偏低,容易被判得很輕。與強姦兒童罪不同的是,猥褻兒童罪常常成為犯罪分子得到輕判的先決條件。
去年的海南“校長開房案”之所以引發輿論軒然大波,就是因為兩名加害人是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被逮捕的。而最後一審認定,兩人是強姦未遂,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見,“猥褻罪”很可能被當作逃脫“強姦”刑責的工具。以性侵幼童案件為例,由於女童發育尚未完全,此類案件往往罕見犯罪分子以性器官進行侵犯的情況,而常常是以其他方式代替。雖然方式不同,但對女童身體造成的傷害與強姦造成的傷害程度相等,因此法律在界定之時,不宜局限于性器官侵入説。
另一方面來看,更應該將“猥褻罪”細化,並且提高刑期。目前法律中,對於猥褻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規定也顯得落後。只有在公共場所和聚眾才能算加重情節,而對於猥褻多名幼童的事實,則因為法律缺位,沒有作為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近年來,媒體曝出的性侵幼童案件,受害者往往是多人,施暴行為往往持續數年。這類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對其進行司法矯正的難度顯然很大。在法院判決中,這些都應當得到體現,而不宜再局限于公共場合和聚眾這類落後於現實的規定。
隨著性侵幼童案曝光逐漸增多,曾經讓受害人羞于啟齒而成為秘密的案件,正一點點引起社會的重視。而我們的司法實踐也亟須補上這樣一課,無論從猥褻兒童罪的法律構成、加重情節的規定上,還是提高刑期、嚴厲懲處此類犯罪分子的判決結果上,再有是對於受害幼童的心理救濟、對於受害家庭的整體救助和隱私保護上,都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作出與時俱進的改革,給罪犯以應有的懲罰。 (劉晶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