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公佈了鼓勵低價藥品生産供應的價格政策,取消283種低價西藥和250種低價中成藥中1100多個劑型的最高零售限價。生産企業可在西藥費用日均不超過3元、中成藥日均費用不超過5元的前提下自主定價。(據新華社報道)
正如國家發改委人士及眾多媒體報道指出,發改委就藥品最高零售限價政策作出此次調整,其目的是刺激藥品企業的生産熱情,以適度的價格放鬆,保證部分常用低價藥品有充足供應。換言之,這些分析都認為,此次政策調整恰恰基於這樣的結論,即原有的藥品限價措施,直接導致了部分基礎藥品在限價後出現短缺乃至斷供的情況。如此一來,本次政策調整可謂與時俱進、從善如流。
但若從公眾尤其是藥品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上述結論是否真正成立,本身仍存在疑問,此次的政策調整同樣有藥品企業利益集團成功遊説乃至綁架政府規制部門的嫌疑。畢竟,在原有的限價政策實施以來,亦有不少實證統計研究成果顯示,最高限價政策與低價藥的短缺並不存在顯著的統計學上的聯繫。
而即便原有的限價政策被證實確引發了部分常用限價藥的短缺,那麼正如發改委價格司副巡視員郭劍英錶示,對限價的單一調整,其政策效力仍相對有限。要真正確保公眾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獲得充足的常用藥供應,還需要其他措施的配合。這又集中于兩方面,其一是加強對藥品零售流通環節的有效管理,有效抑制該環節中的不當溢價,其二則是加強對藥品加成率的政策引導,促進醫療機構的低價藥使用及供應。
參考海外藥品管理經驗,大體分為以美國為代表的保險機構與醫藥企業進行市場博弈模式,和以日英法德為代表的政府法規直接調控模式兩大類。我國的藥價管理模式,其基本趨向和制度參照物,也大體屬於政府直接調控模式。
在後一類模式中,儘管各國藥價監管策略有所差別,但都將藥品流通零售環節的管理,作為價格調控的重點。甚至部分國家還嘗試對藥品的推廣、銷售費用,包括廣告費用實行調控,以盡可能壓縮流通零售環節溢價。
以日本為例,日本堪稱是對藥價管控最為細緻的國家,其管理模式是政府對某一類藥品採購及零售兩端的價格進行調查。繼而對該類産品的售價進行加權平均計算,最終得出某一類藥品的政府指導價。如此做法的核心,正是確保部分流通零售環節溢價畸高的藥物不至於影響政府價格管控的有效性,也不給部分藥企以限價不足以覆蓋生産成本,而對低價藥減産斷供的口實。
對於公眾獲得低價藥供應的另一大關鍵渠道醫療結構,德國等國則通過加成率的調節,即醫院可以對藥品適當加價,但低價藥加價幅度可以較高,而高價藥允許的加價幅度則極低,以此鼓勵醫療機構更多采購並使用低價藥。而醫療機構較大的採購量,也反過來令藥品企業有了生産低價藥以鞏固客戶的動力。這樣的經驗,同樣值得我國借鑒。
除去這兩方面的政策協作之外,要保證此次限價改革措施能夠得以落實,藥價管控部門還應加強藥價核算機構,尤其是第三方藥價核算機構的力量和效率。從而保證低價藥清單有效的動態調節機制得以有效運作。(華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