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平度縱火致村民死亡事件告破,村委會主任與承建商相互勾結、雇兇縱火的事實,既有些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
所謂出人意料,在於同村為鄰的村委會主任與村民之間,似乎不該有如此深刻的仇恨和狠辣的手段;所謂“情理”之中,在於圍繞土地徵收和相關收益,村委會主任和村民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利益衝突,村民看守土地的行動,阻擋了村委會主任和承建商的發財之路,完全可能導致其採取不擇手段的行為。
而這些矛盾、衝突的背後,是相互糾結的多重關係和矛盾。
表面上看,杜家疃村村民所看護的土地,早已于2006年完成徵收,且徵收手續完備、合法。這也是看護與驅離的矛盾發生在村民與村委會主任之間的原因。然而,隨著事件細節逐漸披露,合法外衣下的違法內幕卻一一揭開。首先,雇兇縱火的村委會主任杜群某當初是靠賄選當上村委會主任的,其當選本身就因違法而無效。其次,當初的土地徵收過程中沒有經過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的民主程式,部分村民表示“毫不知情”。且據知情人披露,辦理土地徵收手續過程中,存在著大面積偽造村民簽字、指印的行為。如果這些消息屬實,則看似合法的徵收手續也屬違法、無效。
面對如此“毫不知情”的徵地行為,村民們事後不予承認且拼死守護,也就不難理解了。
另一重糾紛,則是關於土地徵收補償收益的分配問題。據報道,除了直接補償給村民的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外,杜家疃村被徵收土地增值收益的30%計1500余萬元,已經轉至杜家疃村集體賬戶。雖然對於30%的分配比例是否恰當,或村民們是否同意接受這一比例都還存疑,但將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給村民,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有關“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原則,在各地對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也不算最差。但是,在如何支配、使用這筆收益的問題上,村民與村委會及當地基層政府之間,卻存在不同意見乃至尖銳衝突。
按照我國現有土地政策,農村耕地屬村集體所有,因土地徵收産生的增值收益,既可以按照一定原則分配給村民個人,也可以由村集體統一用於村集體經濟經營及村級公共服務。但無論最終如何支配,都應交由村民集體討論實施。而杜家疃村的1500萬元土地收益,卻由村所在的平度縣鳳臺街道辦黨委以擔心“分錢暴富後,會讓農民好吃懶做,甚至道德淪喪”為由,單方面規定“堅決不能分”。不管出於何種理由,這種“為民做主”的思路,都有違村民自治的基本準則,剝奪了村民們自主支配財産的民主權利,卻極可能給村委會主任等帶來極大“操作”的空間,加之村委會主任靠賄選上位的前因,村民完全有理由擔心這筆鉅款的最終流向。這也是導致衝突和悲劇的重要原因之一。
平度案件極端但絕非孤例,媒體聚焦于平度,也絕非僅僅關注一樁縱火案件。隨著城鎮化速度加快,圍繞巨大的土地收益而發生的各種衝突,將是未來最醒目的社會現象之一。平度事件提醒我們,村民們必須珍視且審慎行使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權利,選出真正能夠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委會領導,才不會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自己“選”出的人出賣了利益。各級政府則必須謹守行政權力的本分,不僅不能採取非法手段與民爭利,而且必須充分尊重村民的合法權利,徹底摒棄“為民做主”的陳舊觀念和越俎代庖的行政思路。
村民絕非愚民,天然地知道哪種方式符合自己的利益。村民的利益由村民自己決定,既是村民作為自治主體理當享有的民主權利,也是其不可讓渡的公民權的當然內涵。(張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