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罪名”之謎需徹查

時間:2014-01-02 11:17   來源:京華時報

  在《宋史岳飛傳》中,秦檜等權臣將抗金英雄岳飛投入大獄,欲置之死地,奈何找不到把柄。待到憤憤不平的韓世忠等來要人時,秦檜只好説:“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但事體莫須有。”從此,羅織罪名的“莫須有”三字,淪為天下笑柄。

  時過千載,俱往矣,可類似“莫須有”的影子仍隱約顯現。河南鹿邑縣“空白罪名”拘留案,就是一個讓人笑不起來的笑話。該縣某辦事處的趙先立被拘留在看守所已達27天,但在當地檢察院辦案人員給家屬出具的拘留通知書上,涉嫌罪名一項卻是空白。

  用一個虛位以待的空罪,便將所謂犯罪嫌疑人拘留數十天,固然嚴重違背辦案程式,同樣吊詭的,還有混亂如麻的拘留過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從趙先立拘留通知書的案號“(檢刑)”判斷,此案應由檢察院啟動和做出決定,而事實上,該拘留通知書又由公安機關做出。

  尤為可氣的是辦案部門之間的推諉扯皮。檢察院回應稱,拘留通知書是縣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則稱是“剛換系統”,“可能是系統生成的時候沒有生成”,輕鬆地將皮球踢給了不會説話的電腦系統。可問題是,辦案人員不是法律門外漢,不可能連如此明顯的“瑕疵”也看不出來。

  趙先立的愛人楊瑞也稱,簽字時曾問對方,究竟涉嫌什麼罪名,回答是“可能是貪污罪”,這無疑印證了辦案人員實屬知情。“可能”兩字頗有玄機,某種程度反映了辦案人員對指控趙先立的罪名還拿不準,沒有太多的把握。按照刑訴法對“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才能採取拘留措施的規定,如此處理顯然失之草率。

  其實,對於拘留程式,從發現線索,到審查立案、提請拘留、做出決定、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皆有明確規定;至於拘留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格式,各級司法機關亦有統一規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違反程式。可令人不解的是,有了專業的人員,有了明確的程式,為什麼還會出現這種“低級失誤”呢?

  趙先立的一張寫著“今收到太清辦事處趙先立等人違紀資金10000元整”收條,使該縣紀委收錢打白條問題浮出水面。這從側面能説明,此案並不像表面上那麼簡單。儘管,當地稱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對該縣趙先立“拘留通知書罪名空白”一事進行詳細調查。然而,當務之急是要糾正司法機關違法辦案問題,更重要的是,要查清是否有“案中案”。(歐陽晨雨)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