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4日,湖南女子李芝在耒陽被警方抓捕,理由是她是“網上在逃人員”,之後她被押解到青海。經歷了十多天的羈押後,她又被警方送回。原來,去年青海警方抓捕了一名女竊賊,當時女子沒帶身份證,自報身份是“李芝”。因該女子是孕婦,警方對她實施了取保候審,但之後假“李芝”一直沒到案,於是真李芝就被錯拘。
這起錯拘案本不難避免。首先,當初青海警方抓捕女竊賊,聽信嫌疑人一面之辭,加上與戶籍網路裏的照片“看起來像”,就認定了“李芝”的身份,太隨意化。
從“錯認”來説,李芝在湖南當地有穩定的家庭、住址,如果警方進行戶籍資訊摸排,很容易識破冒充。從“錯放”來説,取保候審雖不是羈押,但也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必須有合格的保證人,當事人還必須做到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隨傳隨到等等。如果這些真正執行到位,假“李芝”不會脫逃。但對記者提出的當初是否有保證人、保證金等疑問,當地警方沒正面回復,原因何在?
其次,基層警方的機械辦案,延長了公民被錯拘的時間,也擴大了錯拘的後果。在李芝還未被押解到青海之前,當事人及家屬就提供李芝從來沒有去過青海等有力的“無罪”證據,但在此情況下,警方仍然堅持“我們不能跨區辦案,只能將人帶回調查”,結果生生把一名孕婦關押十多天,來回折騰上千公里,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刑事案件有嚴格的管轄制度,但“無罪推定”“保護人權”也是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如果涉事兩地警方能本著對公民的人身自由負責的態度辦案,當事人提出可信的申辯理由後,完全可在當地通過指紋對比等技術手段,查清案情。
應看到,因遺失身份證,守法公民被錯拘的案件,此前已發生多起,其中不少都重復著“跨省抓捕、抓回案發地再查”的機械辦案邏輯。説到底,“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應只是句口號,而應落腳于對公民人身權利的敬畏和保護,對司法、執法程式的恪守。(徐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