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三中全會《決定》的指導思想,在教育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目的,是“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為社會提供多樣化服務,更好滿足人民需求。”
進一步解放生産力和增強活力,同樣也是對教育改革的要求。在我國各級各類教育快速發展、教育供求關係極大寬鬆,滿足了“有學上”的基本需求之後,中國教育正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公眾對好的教育、理想的教育的追求日益強烈。
當前,公眾對教育的不滿,一方面是仍然存在重點學校、擇校熱、流動兒童教育等突出的教育公平問題;與此同時,是千校一面實行單一的應試教育模式,嚴重影響了學生的身體健康和個性發展。由於無法滿足家長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需求,越來越多的家長用腳投票,逃離應試教育,出國求學或自辦教育。
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政府獨攬和包辦教育,治理方式的陳舊落後。在高等教育,很大程度上是“教育部辦學”,而中小學基本是“教育局辦學”,“教育家辦學”的理想一直難以落實。教育主管部門集舉辦、管理和評價于一身,導致教育服務的品質不高、標準單一,與社會需求脫節。
伴隨知識經濟、全球化、資訊化等社會環境的重大變化,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格局中,需要按照以人為本的價值重新定義教育和教育服務,建立新的教育治理結構。這是政府轉型、改善教育公共服務新的邏輯起點。政府治理方式的改革,核心的概念就是通過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改善教育公共服務,重建政府、市場、社會、學校的關係。
在新的教育治理結構中,政府將不再是集舉辦者、管理者、評價者于一身的單一主體,教育治理的主體是包括政府、學校、企業、社區、家庭、社會組織、學生等社會各界的多元主體。簡政放權,首先就是政府向社會放權,通過更大程度地開放和下放教育,恢復多元主體舉辦教育的權利。改革開放30多年來,教育在發展、改革和開放這三個維度上,開放成為最短的短板。民辦教育雖然從無到有,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仍然面臨一些長期難以突破的制度性障礙,難以與公辦學校平等競爭,享受與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政府對包括幼兒園在內的各類民辦教育機構設置的門檻過高,從而限制了更多的社會力量和資源進入教育。因而,促進教育對內對外的開放,激發社會力量參與舉辦教育的積極性,使教育真正成為全社會共同的事,而不只是政府一家的事,仍然是現實的挑戰。
為什麼在政府越來越有錢、教育資源不再短缺的情況下,仍然要強調開放教育?這是因為在現代社會的教育治理結構中,政府的功能主要是保障公平,提供的是保障性的基本教育公共服務;而教育的豐富性、選擇性、高品質等等,則主要通過市場和社會的力量,在多樣化、競爭性的體制中才能真正實現。《決定》明確提出簡政放權、大幅度減少審批,管辦評分離、實行購買服務、委託管理、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要求的正是通過放權改革,解放教育生産力、增強學校活力。
雖然現代教育已經成為國家主管的事業,但教育在本質上是自下而上的,具有很大的地方性、民間性和私人性,因此必須具有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制度彈性和靈活性。伴隨著學習化社會的出現,自主學習、私塾、學堂、家長自助的“在家上學”和微型學校等小微教育機構、多樣化的教育形式的出現,這種包容性和靈活性就更為重要。教育管理應當更大程度地向地方放權、向社會放權、向民間社會和家庭讓渡一些權利。在這一背景下認識《決定》提出的“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具有很大的現實性和針對性。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教育的另一個功能,是通過引入市場競爭的機制和手段,改善政府教育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將缺乏服務意識和績效導向的行政化方式,轉為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培育社會組織,實行委託管理、購買服務,改善公共服務的水準,提高品質和效率。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凡是學校、社會組織能夠做的事,原則上都可以交由學校和社會解決;部分政府管理職能(例如對學校的考核評價)和事務性的工作(如教師培訓等)也可以交由專業化的社會組織來承擔。
所謂管辦評分離,意味著政府作為公辦教育的舉辦者,並不一定必須親自管理學校。打破千校一面格局的重要舉措之一,是在不改變公辦學校屬性、政府全額提供教育經費的情況下,將學校委託給具有理想和資質的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教育家群體舉辦,從而形成多樣化的辦學模式,實現教育家辦學。這是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改革公辦學校品質、提高學校活力的基本經驗。
我國的一個特色,是在教育市場上出現了一大批具有很強的師資和教育能力的培訓機構,如果能夠通過委託管理允許它們舉辦全日制普通學校,對於改造薄弱學校,增加教育的豐富性、選擇性,顯然是一條行之有效的捷徑。不妨從試點開始,探索這一新路。
多元社會主體參與教育治理,不僅指向社會放權、更大程度地開放教育,還有另外兩個層面。一是落實公眾在教育決策中的參與權,促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二是落實公眾對於教育的監督和評價權,形成獨立於政府之外的有效的教育監督和評價,改變政府“自説自話”的狀態。這需要更大程度的教育資訊公開,需要建立包括聽證會、專業化諮詢、第三方評價、對政府的質詢和行政問責等一系列新的制度。(楊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