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輒除籍教育權力隨意

時間:2013-12-02 14:05   來源:法制日報

  日前有網友爆料,“雲南景谷縣一中3名高中學生用紙碗和塑膠袋提飯到教室,學校決定將3人開除學籍,並降為借讀生留校察看半年,其中2人的補助金也被撤銷。”景谷一中負責人證實確有此事(11月30日《京華時報》)。

  開除學籍,意味著學生失去參加教育部門統一考試、升學等教育權利。3名中學生遭受如此嚴厲的懲罰,只因為“帶飯到教室”這樣比較輕微的違規行為,懲罰結果與過錯行為不對等,處分顯然過重。

  有網友列出21條“景谷一中新校規”,除“端紙碗”、“用油脂袋提飯”外,用手機、上課睡覺、週末睡懶覺等,都會被開除學籍,在該校唸書的學生真是動輒得咎。難道學校可以隨意制定校規而不受任何約束?學校究竟有沒有權開除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

  首先,學校有制定校規的權利,但絕非不受約束。我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可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這一規定明確了學校有制定校規進行自主管理的權利。但學校校規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並以達到更好的教育目的為出發點。景谷一中的校規過於嚴苛,不僅無法達到教育管理的目的,反而會因剝奪部分學生權益而遭到反感和抵觸,教育主管部門應介入糾偏。

  其次,從法律精神上講,我國法律不鼓勵開除未成年學生。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但開除學籍是否屬於學校學籍管理權之一,法律並沒有明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顯然,即使是品行有缺陷的學生都不得開除,“帶飯進教室”的惡劣程度也就更夠不上開除標準,學校動輒開除學生顯然于法無據,有違法之嫌。更令人擔憂的是,當學校任意擴大自己在校園內的行政權力,甚至不惜違反法律規定,又如何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培養學生的法治信仰呢?因此,對於教育工作者而言,首先自己要加強法律意識,規範工作行為,才有可能將學生塑造為法治社會的合格公民。(段思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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