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決定於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個辦法規定所有擁有海外金融資産、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申報相關情況。該辦法所稱的中國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業人員、外國駐華使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一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領館)、團體、部隊等。
換句話説,只要是中國居民在海外擁有資産,都必須納入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可以説,這部行政法規實際上是將中國居民海外資産一網打盡。部分新聞媒體評論認為,這項規定實際上是中國政府向中國官員海外金融資産開刀,中國將拉開海外反腐敗的序幕。
這種説法聯想過於豐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充其量只不過是一個資産統計規則,屬於國家外匯管理的範疇。之所以修改這項規則是因為中國居民的海外資産越來越多,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的金融聯繫越來越複雜,一些在華企業或者個人成為中國居民向海外轉移資産的重要仲介,一些企業海外投資成為中國居民向海外轉移資産的最佳藉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適應中國金融環境的變化,不了解中國金融資産的流動情況,及時地修改有關法律規則,那麼,就無法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也無法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正因為如此,國務院決定對破綻百齣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進行修改,擴大統計的適用範圍,將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産、負債情況都納入到統計的範圍,從而使中國政府全面掌握中國金融資産的流動情況,從而有針對性地制定規則,提高中國金融市場的安全性,防範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打擊跨國金融犯罪,為中國的反腐敗提供充分資訊。
根據筆者分析,中國貪腐犯罪分子轉移海外資産主要是通過關聯交易的手段,通常與在華工作的外國人發生直接聯繫,然後通過外國人的投資或者貿易活動,將中國貪官的資産轉移到海外。這種轉移非法所得的做法承受巨大的政治風險,但是,在法律上無懈可擊。一些外國商人在中國尋找政治合作夥伴,利用他們在中國投資設立的企業或者開展的其他經營活動,將政治合作夥伴的非法資金轉移到海外。如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只統計中國居民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對外金融資産、負債狀況,而沒有將非中國居民與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納入其中,那麼,很可能會挂一漏萬。正因為如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擴大了申報人員的範圍,從而使國際收支統計更具有權威性和可靠性。
事實上,中國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打擊跨國腐敗行為,已經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中國政府已經接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核查小組對中國的核查。中國在反對跨國腐敗犯罪方面已經與國際接軌。現在的問題就在於,中國國內的改革正如火如荼,改革的一些政策和措施處在不斷調整狀態。如果嚴格依照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那麼,中國許多國有企業改制的做法都可能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國有企業負責人通過國有企業改制所獲取的財富在法律上的風險很大,他們將這些財富用於海外投資或者轉移海外消費,有可能涉嫌違法。
要想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打擊跨國腐敗行為,應該儘快修改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則,真正按照法律辦事,只有這樣,才能在打擊跨國腐敗犯罪行為的過程中變被動為主動,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追回流失海外的國有資産。中國在打擊跨國金融犯罪方面,還有很多文章要做。中國在追究逃亡海外貪官刑事責任方面,還需要加快法律修改的步伐。中國不需要頒布專門的禁止海外腐敗法,但是,中國需要儘快頒布統一的反腐敗法,有效地整合中國現行法律規範,統一反腐敗的司法機關,建立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接的法律制度,從而使中國的反腐敗與聯合國反腐敗活動齊頭並進。(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