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河南永城一輛大貨車,被當地運政、路政部門相繼罰款。必須出示月票(每月給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給運政3000元)才放行,當事女車主再三求情無果,當場服劇毒農藥自殺,現在仍在醫院搶救。而執法部門只留下一句話:你死,你死跟我們沒關係!女車主喝下了農藥後車主家人趕緊尋求救援。路政執法人員卻説,你喝藥跟我沒關係,有事你找領導去,然後掉頭就跑了(11月30日央視)。
執法不是執罰,譬如對於超載,執法的目的是為了禁止超載,而不是為執法部門本身創造收入,這個道理全國人民都懂。但是,在河南永城這個地方,執法人員硬是通過手中的權力,將執法變成了執罰這個潛規則。然而,這並不是最無恥的,最無恥的是,執法人員憑著手中的權力,連自己創設的潛規則都不遵守,當事人交了罰款的月票與年票後,仍然需要額外的打點。
一些執法者如此肆無忌憚,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權力可以隨意法外創設潛規則卻不能得到應有的監督與制約。比如,對於運政、路政等執法部門搞出“罰款月票”、“罰款年票”,當事人要麼並不清楚他們能否行使這種權力,要麼認為避免麻煩和更大的損失也默許這種潛規則,要麼找不到説理的地方而自認倒楣。因此,對這種法外創設潛規則的行為,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執法部門權力清單告知社會公眾,讓他們明瞭於心;有一個強有力的監督部門和暢通的投訴渠道來監督他們,有密集的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正如三中全會《決定》所説,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作流程。”
這些執法部門之所以在創設了法外的“罰款月票”、“罰款年票”之後,仍然還要當事人打點,根本原因在於,執法部門本身人滿為患,而罰款的錢財往往由財政進行返還來養活冗員。永城公路局方面只承認執法的路政人員有40來人,但知情人稱至少有100人,這多出來的人,恐怕就是靠罰款上交的返還款來養活。所以,要避免執法對當事人敲骨吸髓的罰款,恐怕就要理順人員編制與經費返還的體制,在人員編制上必須要有嚴格的審核,對於各類臨時工執法,必須明確,只要有臨時工參與的執法,一律無效。而在罰款上交的問題上,也要避免各種返還,對於私設小金庫的行為,要作為違法違紀嚴肅查處。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到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最近,國務院也規定,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
迫使當事女車主服劇毒農藥自殺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執法多頭進行,各自為政,且各類名目的罰款層出不窮,讓車主苦不堪言。一個貨車上路,面臨多個部門的執法。因此,如果沒有理順公路上的執法體制,清除那些部門利益主導的規定,建立相對集中的執法隊伍,公路上“三亂”永無寧日。三中全會《決定》也提出建立“相對集中執法權”,即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能不設的不設,能合設的合設,一個政府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原則上歸併為一個機構。
只有借助三中全會的東風,大力推進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女車主被迫服毒的事件自然不會再發生。(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