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糾錯于後,更要防錯于前;既要各家“自掃門前雪”,更要形成制度合力,共同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從司法理念、證據審查、案件審理、審核監督等方面要求各級法院,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不得因證據不足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從6月5日公安部下發防止冤假錯案的通知開始,半年時間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後從各自的工作層面,出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工作性意見,覆蓋刑事訴訟活動的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全部環節,防錯糾錯的“制度鏈”正在形成,維護刑事司法正義的努力將內化到每一個具體的執法活動中。
從理論上説,冤假錯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無法完全避免的。就當下的實際看,既有執法理念偏差、辦案能力不強的問題,也有案件複雜多變、科技手段滯後的困擾,但更多的是法外因素的干預,包括一些地方領導的“協調”、公檢法聯合辦案架空制約和監督等。縱觀近年對一些刑事冤假錯案的揭示和糾正,無論是“真兇歸來”還是“亡者復活”,無論是公民舉報還是辦案人員慧眼發現,許多時候靠的是非制度性力量。這種遲到的正義不僅很難撫平當事人傷痛,也無法讓公眾踏實。從某種意義上説,只要不對橫向的“維穩”壓力和縱向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考核指標進行科學審視與改革,種種“疑罪從有”式的冤假錯案就難以徹底禁絕。
避免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被司法之劍誤傷,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剷除錯案滋生的土壤。既要糾錯于後,更要防錯于前;既要各家“自掃門前雪”,更要形成制度合力,共同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
從已經出臺的四個意見中,我們看到:公安部為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要求在看守所訊問時就全程錄影或錄音,儘快實現偵查辦案由“抓人破案”到“證據定案”的轉變,堅決遏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最高檢要求嚴格把握逮捕、起訴標準,對於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供述反覆等十類案件要重點審查,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保障律師依法會見權等。最高法不僅重申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增列了“凍、餓、曬、烤、疲勞審訊”五種收集被告人供述的非法方法,而且要求各級法院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陳情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不難看出,公檢法三機關在強調疑罪從無的同時,突出程式至上,突出依法取證質證,突出保障人權,著力在偵查訊問、批捕起訴和法庭審判三大環節上加強機制建設,並協同發力,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的制度鏈條。這與中央政法委的有關精神甚為契合:通過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和執法人員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等,讓司法糾錯功能得到及時的、最大化的發揮。
“每一個判例,都可能為法律信仰加一塊基石;每一次失誤,都可能成為信仰崩塌的推手。”當法治成為一種生活方式時,人們不僅要求實體公正,也要求程式公正;不僅要求看得見的公正,也要求及時的公正;不僅要求個案的公正,也要求普遍的公平。當前,就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制約司法機關公正廉潔執法的瓶頸問題,徹底實現由吃“雜糧”到吃“皇糧”的歷史性轉變,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王松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