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作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獨立審判是我國重要的憲法原則之一。憲法第12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遺憾的是,在實踐中這條獨立審判的條款至今都難以完全兌現。
都説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這道防線在現實中卻時常是脆弱的。我國司法體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獨立性,法官判案很容易受到不當干預。在法院人事、財政、職權都不獨立的情況下,司法審判也就難以抵制當地黨政部門干預。同時,法院內部行政色彩濃厚的內部請示彙報、審判委員會制度、等級管理體制等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獨立審判。
一方面,司法體制改革必須要構建一個確保審判獨立的司法環境。既然從體制上講法院體系從人事、財政到職權都缺乏獨立,容易受到地方黨政部門的制約和干涉,那麼,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就不能回避缺乏獨立性這一體制之弊,還法院獨立審判的體制性環境,真正兌現憲法第126條有關獨立審判的莊嚴承諾。以維護獨立審判為核心的司法改革,應當對司法審判體系強化垂直管理,減少乃至徹底割斷法院在人事與財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司法領域的地方保護主義,為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同時,也要大刀闊斧地改革法院內部的內部請示彙報、審判委員會制度等各種可能影響獨立審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擾,讓法官真正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踐證明,法院內部領導的更為隱蔽的過問干涉,往往是影響獨立審判的重要因素,對此必須高度重視。
要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潛規則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地方和部門司法保護主義、先定後審、聯合辦案等司法潛規則,往往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覷的負能量,也是釀成冤假錯案的重要“推手”。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級獨立,並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而是業務指導和案件品質的監督關係。實踐中,有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並沒有依法進行,往往對下級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干擾和限制下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在同一法院內部,先定後審、不規範的判前請示、案件協調和個案協調等並不鮮見。革除司法潛規則,就必須厲行陽光司法,理直氣壯地用司法制度擠佔司法潛規則的生存空間。例如,試行效果良好的司法網上拍賣,讓司法拍賣在陽光下運作,就讓潛伏在法槌與拍賣槌之間的某些潛規則無處遁形。
另一方面,對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公開曝光、堅決問責,否則就無從維護獨立審判這一憲法原則的嚴肅性。特別是在司法體制改革尚未真正觸及體制之弊,尚未建構獨立審判體制的情形下,更有必要採取曝光和問責的舉措,對説情施壓的干預現象形成必要的輿論壓力和威懾力。
值得關注的是,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 大力加強公正司法 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 突出強調要著力解決人民法院在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要求抵制各種形式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排除權力、金錢、人情、關係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擾,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將全程留痕,以約束和監督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權。維護獨立審判成為該文件的重要主題詞。
深化司法改革,必須解決獨立審判的憲法欠賬問題,真正兌現憲法第126條的承諾。也只有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真正革除影響獨立審判的體制之弊,革除形形色色的司法潛規則,才能讓司法公正迸發出比太陽還要燦爛的光輝。(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