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讓孫楊受道德和法律“雙重審判”

時間:2013-11-05 15:24   來源:揚子晚報

  奧運冠軍孫楊因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其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責任,另一方面必然包括“道德”方面的責任。就所謂的道德方面的責任而言,世界上其實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的,如何承擔道德責任?根本就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標準和尺度。也就是説,即使不公開道歉,如果孫楊本人確實為此深感內疚,並引發他自己內心和靈魂深處的一種自責,難道就不屬於“道德責任”了?換言之,將“道歉”編的“天花亂墜”,實際上內心根本沒有反思和痛醒,反而就過了“道德關”了?公眾就滿意了?

  一些社會公眾,苛責于孫楊個人道歉的“誠意”與否,死摳他寫了多少字、裏面有沒有應付輿論的“水分”等,在我看來實際上有些“吹毛求疵”了。我們不應以一個完美的“道德完人”的尺規,去衡量他人乃至衡量公眾人物包括孫楊等奧運冠軍,更不應以一個自以為是的“強制性的道德標準”去苛求他人如何如何必須履行所謂的“道德義務”,這樣的“要求”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部分人群認為孫楊道歉不真誠,並指責其必須“重新做出深刻檢討”,就是道德的?就是完全正確的?道德的最本質和核心問題是不能具有“強制力和強制性”的,如果因為部分人群的輿論繼續指斥孫楊,強烈要求他如何如何“道歉”,那就不是真正的“道德”,而是演化成了輿論暴力和道德暴力了。

  任何人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確需承擔道德的和法律的雙重責任,但一碼是一碼,兩者絕不可混淆。道德責任的承擔層面,其前提必須基於自覺自願,退一步説即使孫楊不公開向社會公眾道歉,秉持真正的“道德”的社會公眾也應寬容和理解。但道德責任的“柔性”並不代表法律責任的不剛性,法律方面的責任,一絲一毫也不能動搖。如今被拘留7天,孫楊也為他的違法行為正在付出也終將付出相應的法律責任成本,這就已經體現了社會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背棄這一原則,除了法律責任之外還讓孫楊如何如何接受“道德方面的懲戒”,這將演化成一種“雙重審判”,這不是理性的社會和公民社會應出現的現象。 (畢曉哲)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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