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執法豈可加重處罰

時間:2013-10-14 15:34   來源:新京報

  日前,在316國道陜西安康漢濱區段,交警開著單位廚房的買菜車上路罰超載,司機投訴後,100元罰款被提高至2000元。

  這起事件,活脫脫一齣滑稽“肥皂劇”:為了避免超載車躲避檢查,開著買菜民用車上路執法,且執法時拒不出示證件;處罰200還價為100,在遭投訴後,處罰立馬飆升為頂格的2000元。連安康交警支隊某負責人也稱彈性這麼大的執法是第一次聽説。

  執法者須表明身份,這是我國《行政處罰法》所明確規定的,尤其是在警察開著民用牌照汽車執法時,可能被誤認為假冒,更有表明身份的義務。

  再説“彈性執法”。法律是剛性的,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罰與不罰、罰多罰少、從輕還是從重,執法者都必須依法而行,雖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但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同時,違法者也有權利,可以對處罰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質疑和抗辯,任何人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具體到超載違法行為,處罰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和空間內,依據法定程式進行,而不能在罰與不罰、罰多罰少上作任意而無限制的決定,否則法律豈不成了可松可緊的橡皮筋?尤其是不能因為違法行為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否則就是對相對人法定陳述、申辯權利的非法剝奪和侵犯。因違法行為人的申辯,將罰款由最低幅度以下的100元一下躥升為最高幅度的2000元,正常的執法活動,無疑已異化為打擊、報復性執法,使其正當性和合法性以及可接受性蕩然無存。

  執法做到公正合法,不僅僅是對一人一事一法負責,更可以傳遞出執法者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仰。也只有執法者自己先尊崇法律,才可以帶動民眾守法,社會才實現善治。(劉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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