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西城區檢察院向媒體透露,該院反貪局在近兩年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現了“行受賄代理人”,這種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親朋好友”、“專家學者”和“退休幹部”,成為行受賄犯罪的專業經紀人且成為主力軍。其中,“退休幹部”作為行受賄代理人更受“歡迎”。(《北京青年報》9月23日)
“行受賄代理人”是一種頗為隱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直接接受賄賂,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人間接接受,再轉由自己支配,行賄人也心照不宣地將賄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這種模式下,受賄人與行賄人一般沒有直接接觸,而受賄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賄賂財物的“所有權”,只是擁有“使用權”。這種犯罪模式阻斷了受賄人與行賄人之間的直接聯繫,給反貪偵查帶來一定困難,容易使腐敗分子規避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行受賄經紀人”這類“腐敗掮客”是權錢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權錢交易的市場,就可能滋生這類經紀人,滿足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的“不法需求”,從而為腐敗行為推波助瀾。因此,懲治腐敗犯罪,不僅要嚴懲行受賄職務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視充當腐敗掮客的“行受賄經紀人”,要嚴厲打擊這些蒼蠅。
退休幹部成為最受歡迎的“行受賄經紀人”,緣于他們的特殊人脈等資源。不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休前建立了龐大的“關係網”,退休後與企業接觸更加便捷。建議有關部門對退休幹部到企業或行業協會任職兼職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監督,退休幹部也要加強自律,切勿因幹“行受賄代理人”的非法勾當葬送安逸的晚年生活。
“親朋好友”成為受賄者的“經紀人”,緣于所謂的彼此信任和親密關係。這种經紀人在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其中不乏情婦、“小三”扮演催化劑、轉机站、安全通道、洗錢機器等多重角色。這種情況下,行賄人會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要求,事後將好處費交給代理人。行賄人與受賄人通常並未謀面,代理人接受賄賂後,或者轉交受賄人,或者通過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將受賄財物隱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賬戶,供受賄人日常消費使用。這些“代理人”也經常成為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出售“權力”的經紀人。
“專家學者”成為日趨活躍的行受賄代理人,緣于掌握評審權或內幕資訊的特殊身份。如今,一些政府招標項目,大都會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專業評審。投標單位為了順利中標,都會想方設法取得項目負責人的“支援”和“內幕資訊”,而作為第三方的評委,既能直接聯繫項目負責人,又掌握有關資訊,同時專家、學者的身份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易接觸,因而成為投標單位渴望“拉攏”的對象。一些法律意識不強、貪慾大的評委容易被投標單位拉上黑船,成為隱蔽而活躍的行受賄代理人。
我國法律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同樣可能構成介紹賄賂罪;而如果在介紹過程中有分成、獲利行為的,還可能構成行受賄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條的介紹賄賂罪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行受賄經紀人的姑息遷就,就是對腐敗行為的心慈手軟。遺憾的是,儘管法律明確規定了介紹賄賂罪,但在現實的司法判決中,“介紹賄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嚴懲,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多,真正判實刑的少。介紹賄賂罪最高刑期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實踐中適用實刑較少,建議適當提高介紹賄賂罪的法定刑,並可考慮設罰金刑,增加介紹賄賂的風險成本。(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