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長耿彥波説,拆遷要讓老百姓利益最大化,讓拆遷成為他們改變命運的機遇。政府就是要做窮人的代言人。(9月23日新華網)
這句話對不對,還得從兩個方面評判。從關懷弱勢群體的理念上説,“政府站在窮人立場上”也不算錯,政府政策、公共資源多多向窮人傾斜,利於縮小貧富差距。特別是,政府應該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這就要求政府應該站在窮人立場、做窮人代言人。
然而,從法治與公平公正的角度來説,政府不應該成為某個群體或階層的代言人,政府是社會公正的守護者、裁判員,一切政府行為首先要依法。徵收,要依法;造福窮人,要先制定利好于窮人的政策。其次,法律與政策面前,窮人與富人應該平等,各群體和階層都要平等;政府的立場與代言,如果必須保守制度公平的底線,就不存在“立場”與“代言”之説,而應該是一碗水端平。
現代政府,首先是法治政府。法治精神之所以成為現代社會的選擇,是因為唯有法治可以確保社會公平公正;而只有實現社會公平公正,才能保證包括窮人在內的各階層的合法利益。而拋開法治與社會公正説“政府的立場”,既缺少合法性,結果上更具有不確定性。對窮人來説,最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政策博弈權利與社會競爭環境,只有社會公平、政策公平得以保證,窮人才可能有更多的機會與其他群體公平地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因此,政府只要能夠站在公平的立場上,為社會公正代言,就是對窮人的最大關懷。(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