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迎來第一次修訂,飽受爭議的“後悔權”制度有望正式入法,真正意義上賦予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權利(8月29日央視)。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理念,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法律全面、科學、有效、便捷的保護,也應當成為這次考量消法大修是否科學和成功的首要標準。“後悔權”入法,極為鮮明地體現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
所謂“後悔權”就是消費者單方合同解除權,也稱“冷靜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如對消費行為産生後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根據本人意願將所購商品退回給經銷者,並無須説明理由,也不需承擔費用。
近年來,在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一些新型購物領域,商家忽悠消費者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消費者在頭腦發熱的衝動情況下簽單購物。“後悔權”或者 “冷靜期”的實質,就是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資訊不對稱問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賦予消費者後悔權,是對名義上平等而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從制度設計上完善了對弱勢地位一方的傾斜性保護。
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需要這種“特權”,需要矯枉而不過正的“後悔權”制度為消費者權益撐開保護傘。
當然,無論是從現實還是從法理上來説,後悔權也不是無限的。所以這次的修正案裏也提到了諸如海鮮等保鮮産品拆封後不再有絕對“後悔權”等條文。法律想到了,但是在實踐中如何讓這些條文具有實在的操作性,也需要及時考慮並作出司法解釋。
消法的大修幾乎關乎每一個人,尤其要吸納民意,以促進社會的文明。 (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