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省淳化縣計生局新建的一棟四層綜合辦公樓,因“用不著”而租給私人開咖啡屋且一租就是20年,此舉引起群眾廣泛質疑。對此,淳化縣委宣傳部解釋,大樓出租經營並不違反相關規定,但存在合同簽署不完善、擅自將租金償還房屋建設單位、未及時將租金收入上繳財政部門的問題。(《華商報》3月27日)
政府辦公樓出租商用的新聞,檢索起來可謂洋洋大觀,用途也是五花八門,有用作星級酒店的,有開連鎖藥房的,有寫字間,有咖啡屋,當然,還有閒置的……既然辦公樓多得用不完,或者乾脆像淳化縣那樣建成即空置,為什麼政府部門還熱衷於大興土木呢?既然沒用,建它作甚?
首先,這與政府部門通過辦公樓創收、牟利的動機有關。修建辦公樓花的多半是公共財政資金,是納稅人的錢,即便是所謂自籌資金,透支的也往往是公權力,甚至直接就是公權力置換來的;而出租得來的收益,卻往往成了單位內部的固定收益,可以自由支配。這樣的事情,很多部門當然願意親力親為,沒有條件也要創造條件。
其次,除了建成後的租金之外,很多單位領導之所以總想著興建辦公樓,也與時下工程建設項目中的灰色收益有關。只要手中有工程項目,就可以在招投標、材料採購等諸多環節中設租尋租,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這些年來,媒體每每曝出一些單位部門的“辦公樓腐敗”,即可作為注腳。
關鍵的問題還在於,相關制度、規定在治理、約束政府辦公樓上缺乏力度,甚至往往存在監管失職、監管真空等情形。比如,在建設環節,什麼樣的情形才可以興建新的辦公樓?辦公樓的面積應該如何確定?這些方面,儘管也曾出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並不具有法律的剛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很難約束一些政府部門的建樓衝動。
而在使用環節,關於行政用房能否出租的問題,相關規定也不甚明確。在2009年公佈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未經批准,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國有資産”。而在2006年財政部公佈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和審批程式。這樣的規定,到了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種種原因,要麼無從審批,要麼自行其是,很難將行政辦公用房置於嚴格監管之下。
因此,若想徹底消除時下的辦公樓浪費、辦公樓牟利現象,一方面,需要堅決貫徹李克強總理此前的“約法三章”之一——本屆政府內,“政府性的樓堂館所一律不得新建”。另一方面,對於現有的存量樓宇,也要儘快清理整頓,該調劑的調劑,該上收的上收,打碎單位牟利的美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