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野生動物園為吸引遊客,電動控制孔雀開屏。北京野生動物園裏有一隻神奇的孔雀,工作人員説,只要遊人掏錢合影,這只孔雀“想什麼時候開屏就什麼時候開屏”,並美其名曰是馴養的成果。(10月8日《北京晚報》)
北京野生動物園“動物照相廣場”的做法,不僅涉嫌欺詐遊客,很顯然也涉嫌虐待動物。儘管工作人員聲稱“不存在虐待孔雀的情況”,但製造開屏假像的孔雀行動並不自由,只能“定時出來散步、吃食”。這種限制自由的做法,難道不是虐待嗎?為牟取利益而虐待動物的現象,在很多公園和旅遊景點都出現過。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動物福利方面的法規,對虐待動物的行為也沒有相應的處罰辦法,但類似現象還是引發了部分公眾自發的譴責和抵制。相信隨著社會和文明的進步,“發虐待動物財”的現象會越來越少。
北京野生動物園的“電動孔雀”可能存在更多的問題。既然號稱“野生動物園”,裏邊的動物都應當是“野生”的,否則便屬於“挂羊頭賣狗肉”,涉嫌欺詐。那個可憐的“電動孔雀”如果是野生的,是否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據了解,我國主要有綠孔雀、藍孔雀和白孔雀三種孔雀,其中綠孔雀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不可私自飼養、買賣和運輸;藍孔雀並不是國家保護動物,白孔雀是藍孔雀的變種。但如果企業或個人出於經營目的飼養藍孔雀,要到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審查飼養場地、技術人員等條件,頒布馴養繁殖許可證,才可合法飼養。不知道這只孔雀屬於哪一類,用於商業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相關手續?
北京野生動物園的“動物照相廣場”已經存在了4年,其涉嫌欺詐甚至違法的行為也由來已久。園方對外承包的做法合理嗎?合法嗎?上級主管部門對此進行過審批和監管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責所繫,豈容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