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羅湖區公佈了市容環境綜合考核實施方案。在市容秩序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一項,佔10%的權重。流浪乞討、露宿人員出現在主幹道(嚴管路)、次幹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別給予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7月3日《城市晚報》)。
走在城市繁華的街頭,經常看到形形色色的乞討者,尤其是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既影響社會秩序,又有損城市形象。這些乞討者不外乎三種情況:一是確實為生活所迫或因一時窘迫而無奈行乞;二是職業乞討。這類人一般選擇農閒時外出乞討,乞討目的多為牟利;三是一些弱勢兒童和殘疾人群體被人操縱行乞。
面對乞丐,特別是不斷有類似“職業乞丐騙討”、“操縱小孩行乞”的“新聞”出現,直接導致人們對乞丐群體的不信任甚至厭惡。而且,職業行乞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影響了社會治安。對此,很多地方出臺了禁止流浪人員在繁華地段乞討的規定。
但乞討也是一種生活方式,行乞也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和自由。乞討作為一種客觀現象其實無關城市的形象或者政府的臉面,再發達的國家街頭也少不了乞討者,沒有必要把這種卑微的生存之道和生活方式堵死。
當人們沒有任何生存手段的時候,乞討是公民最後的一個生存平臺,我們的社會應該寬容乞討。尤其是在我國尚未形成一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救助體系的情況下,無論是因窮困乞討還是為了牟利乞討,只要他遵紀守法,不干涉別人的自由,我們就應該尊重他們,理解他們,允許他們存在。如果一個地方連乞討者都容不下了,那只能説明這個地方太冷酷了。當然,對於那些非法的乞討行為,比如強行乞討、強迫老弱病殘者乞討等必須區別對待,堅決予以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