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6月19日《揚子晚報》報道,公安部正計劃修改111號令(《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意見稿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未懸挂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闖紅燈也將由記3分提高到記6分。
相比國外對於交通違章的處罰,我們現有規定其實並不算很輕;事實證明,重處罰更重教育的人性化方式,也許更有效果。相反,如果只是交錢就完事,記滿12分後的所謂學習也同樣只是交錢完事,駕駛員就會將之當做與交管部門的一項交易,而無助於提高駕駛素質。在很多地方,都活躍著一批“專業處理交通違章”的仲介機構,主要業務之一就是利用內部關係替人消分。提高記分標準,只不過會讓他們的生意更好罷了。
某種意義上,加重處罰的工具主義,本質上無非還是對罰款經濟的迷戀。如果我們真的著眼于遏制交通違章,提高文明出行素質,辦法就絕不應該只是提高處罰力度這麼簡單。更何況,某些違章行為,本身的主觀惡性可能很小。就拿闖紅燈來説吧,很多紅綠燈設置得本就不合理,跟在一輛大客車後面或者在陽光直射下根本就看不清,有些地方的紅綠燈甚至沒有倒計時突然就紅燈了。如果闖一次紅燈記6分,那麼一年內只要闖兩次就得交錢學習,到時各地車管所相關仲介的生意一定會紅火得不得了,但馬路未必會因此更安全。
交通違章記分絕非越高越好,如果真是這樣簡單的話,那還不如所有違章行為都一律記12分得了。違章記分政策的本意,應該是對駕駛員的警示,而不是“為記分而記分”;所以,記分必須與違章行為本身的主觀惡性與潛在後果相匹配,體現出寬嚴相濟的特點,起到警示駕駛員的效果。説到底,交通違章處罰只是一種懲戒措施,樹立良好的遵法守則意識和文明出行素質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