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入法,體現了我國民主和法治的進步,為規範公權力文明合法行使提供了一個倒逼機制
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民主和法治的進步,為規範公權力文明合法行使提供了一個倒逼機制。精神賠償入法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將使人的尊嚴更加完整。
此前,當公民權益受到公權力侵害,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常常遭遇于法無據的尷尬。即使賠了,也是以補助、補貼、照顧等形式給付,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順。種種現實表明,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承載著沉甸甸的民意期待,人們呼喚法律給予公民合法權益更加全面的保護。國家賠償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無疑是對民意的順應。
從本質上説,精神損害賠償入法,也符合世界政治文明的發展趨勢。在發達國家,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成為普遍的制度。在我國,自1995年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由於歷史原因並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其實,早在1986年民法通則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已經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2009年12月通過的侵權責任法更是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民事基本法中。但這僅僅是對民事領域精神侵害的一種控制,對公權力造成的精神侵害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入法也體現了國家對公權力的規範和控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不但要依法承擔物質損害賠償,還要對行政相對人由此産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損失依法進行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刑訊逼供、毆打、虐待等行為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這就形成了有力的倒逼機制,促使國家機關和執法人員辦案更加規範、公正、文明,以人為本,從而有效減少錯案的發生。
總之,雖然國家賠償法有關賠償認定、賠償標準的規定仍需細化,但精神賠償入法,必將進一步落實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要求,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的個人尊嚴和合法權益。(張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