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從上而下的問責壓力撲面而至之時,誰給了縣委書記“到此為止”的權力?法律的準繩,在權力私下劃定的“紅線”面前,顯得如此弱小無力,實在令人擔憂。
近日,引起輿論高度關注的紫金礦業污染事件,有了一個看起來頗不錯的結局——短短幾天之中,就陸續有上杭縣縣長邱河清、副縣長藍富雁、縣環保局局長陳軍安、龍岩市環保局局長林聯錦等官員被免職,此外,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廠長林文賢等三人被刑拘。
就在這一處理結果有望給紫金礦業污染案畫上一個“圓滿句號”之際,偏偏殺出一個程咬金,讓此事了猶未了——一家權威媒體針對這一“嚴肅”處理做了一番採訪和探究,並且得到不少出人意料的“猛料”。其一,該縣一位政界人士透露,“這份處罰名單中,很多人與此案並無直接關聯,而真正應負責的人卻未受到處罰”,比如,副縣長藍富雁僅擔任該職位幾個月,此前在武平縣國資委任職,對該縣情況並不了解,縣長邱河清此前為龍岩市統計局局長,對紫金礦業也沒有多少直接影響力,“被抓的都是小魚,大魚隱于後”。其二,據內部人士爆料,在近日召開的縣機關幹部會議上,縣委書記賴繼秋透露出“問責範圍不再擴大、到此為止”的資訊,安撫著當地官員們的情緒。據説這一表態引起當地一些幹部的不滿,質疑為什麼要用這些與該事件關係不大的人來承擔責任,而那些拿著高薪的縣政府派過去的監事們卻沒有任何責任……
這家媒體無情的這一捅,讓好不容易才營造出的“嚴肅整頓”的局面變得撲朔迷離、意味深長起來。
如果這些內幕均是事實(其實,鋻於此前太多的現實“教材”,我們更傾向於相信媒體的調查與披露),一連串問號馬上隨之而生——多年來一直存在環保問題的紫金礦業,每遇污染事件發生,整改、問責、賠償的呼聲常常被刻意遮蔽和回避,這背後到底有著何種玄機?“小魚”被拋出平息民怨的同時,那些安然無恙的“大魚”又是誰?他們何以總能坐收漁利卻無被問責之憂……
如果我們對紫金礦業及其所在地上杭縣之間千絲萬縷的“魚水情”有個基本了解,這些問號多半就會煙消雲散。據調查,上杭縣政府是紫金礦業的大股東之一,全縣財政總收入的50%~60%來自紫金礦業;同時,當地不少官員都持有紫金礦業股票;而一份“官商”兼職名單更讓人嘆為觀止——紫金礦業監事會主席林水清此前為上杭縣縣委常委,監事林新喜曾任上杭縣紀委副書記,原上杭縣人大主任林錦添曾擔任紫金礦業黨委副書記……可想而知,在這樣“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糾結中,環保監管的“胳膊”若能扭得過地方財政和少數人私利的“大腿”,那反是咄咄怪事了。
也就絲毫不奇怪,當驚天污染大案東窗事發,從上而下的問責壓力撲面而至之時,該縣主要領導竟會畫出所謂“到此為止”的紅線。以地方利益甚至小群體私利,舍卒保帥,公然撕裂法治的框架和精神,我們不禁要追問:誰給了縣委書記“到此為止”的權力?而更奇怪的是,這種明顯有悖法治準則的“指示”,又何以往往竟能準確無誤地傳達到公檢法部門,並得到心領神會的貫徹執行?法律的準繩,在權力私下劃定的“紅線”面前,顯得如此弱小無力,實在令人擔憂。權大於法、地方和小群體利益重於公眾利益,剛性的法律成為權力任意搓揉的橡皮泥,這是法律的悲哀,也絕非權力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