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部分網遊企業邀請因不雅照片或視頻而受網民極大關注的女藝人代言或參與網遊宣傳活動。相關部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徹底禁止類似行為,要求制止低俗行銷行為。(7月7日 新華網)
儘管我不是衛道士,但仍然不恥於以不雅照而走紅的自炒行為。社會再是多元,總有一些價值底線屬於禁區,也因其存在,人類社會才有倫理榮辱可言。網路可以雅俗共賞,但不能低俗橫流,從這個角度看文化部門或廣電部門的“封殺令”,實可謂大快人心。
但問題是,低俗是一種反道德行為,而道德之所以成為道德,恰在於其有限的自律功能。換言之,真正的道德是敝帚自珍的東西,你可以愛得呼天搶地、成為資深粉絲,但不能拿這個當做別人的圭皋、甚至揮舞的大棒,逼迫著人家也五體投地。道德,只能以德服人,最惡毒的可能,也只能到“千夫所指、無病而死”,決不能“起而行之”。
有人説“不雅照”已經成為社會公憤,人人欲除之而後快。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然而,這裡還是有幾個邏輯關係需要厘清:一者,我們要反對的是不雅照四處流傳的惡意行為,而不是女藝人本身;二者,最好的公共政策不是禁止,而是善意引導。更為關鍵的是,于法治社會而言,限制公民權利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法無禁止無不可,譬如法律沒有禁止不雅照女主角合法參加經濟活動並取得報酬的權利,那麼,作為行政部門的禁令,似乎就當慎之又慎。因為,即便比照《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對公民個體的行政處罰,不僅應當公開,而且須容許相對人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在這個問題上,道德是一回事,行政是一回事,法律則是另一回事,三者不能炒成一鍋大雜燴。不雅照女主角所作所為若違法,直接拿剛性法律伺候之;又或者悖逆社會公德,吐口水寫檄文都可以;但若是違背了行政規定,則當依法依程式對處罰對象發出明確的處罰通知,告知其所犯何條、責罰依據,而不當以第三方的隱蔽姿態斷了人家的後路。不然,我們的處罰或禁令就顯得不夠那麼硬氣。譬如前幾日在華中師大“新聞發佈會”上放言的廣電總局新聞發言人朱虹,貌似就遇到了類似的“對手”——羅玉鳳對“封殺論”直接質疑:“廣電局要封殺我,可以!首先應該提前至少一個禮拜或者一個月通知我,第二要讓我明白,我為什麼會被封殺,第三,要有法律依據,必須指明它是根據什麼條例,究竟有什麼方面的罪狀如危害社會公眾安全、製造過激言論,不然就侵犯了我的正當權益。”
我們對這些所謂網路名人非常頭大,也懶得辨析其怪異行為,但有一點:我們即便討厭得牙癢癢,但不代表我們就安心以“群憤”的力量剝奪了其基本權利。古人言,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再説,不雅照也好,低俗噱頭也罷,道德文化層面的事情,顯然不是禁令或封殺所能紓解的癥結。如果我們的文化生態健康一些、道德底線彪悍一些,她們、又或者是他們,哪來的粉墨登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