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臺資企業同等(優先)政策待遇:農業合作

時間:2016-05-18 14:05   來源:台灣網

  八、農業合作

  1、積極支援臺灣各類各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來大陸參加農産品的展覽及推銷活動,並在檢疫審批、查驗放行、檢驗檢疫監管等方面繼續提供便利措施。進一步為臺灣農産品進口提供通關便利措施及優質的通關服務。(中臺發〔2007〕1號)

  2、優先安排臺灣産獸藥産品在大陸審批和註冊,取得《獸藥註冊證書》後,可通過在大陸設立銷售機構或委託符合條件的大陸代理機構在大陸銷售。(中臺發〔2007〕1號)

  3、充分發揮大陸現有的出口加工區及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的作用,鼓勵和支援兩岸農業界開展農牧産品、水産品等深加工,促進兩岸農業合作和貿易往來。(中臺發〔2007〕1號)

  4、支援臺灣農會、漁會和農産品運銷企業獨資或與我省業主合作,在杭州、寧波、溫州、舟山、臺州、義烏等地設立臺灣農産品展銷中心。(浙委辦〔2012〕54號)

  5、為方便大陸臺商引進農作物優質種子種苗,增強其在大陸拓展業務的競爭能力,大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縮短臺商自島內引進種子種苗及其栽培介質檢疫許可的審批週期,自受理臺商進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大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相關檢驗檢疫便捷措施。(中臺發〔2007〕1號)

  6、在大陸的臺資農業企業自島內進口自用的與農林業生産密切相關的種源品種,經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並報農業部審批後,可以零關稅進口。如果在進口年度計劃額度內,可享受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中臺發〔2007〕1號)

  7、凡涉及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貿易,有關臺資企業可向省、市、自治區林業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備案並提出相應的進出口管理計劃(包括種類和數量),大陸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大陸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在審批相關計劃及核發相關證書時,在依法的前提下,實行最為簡便的辦理手續,縮短工作時限,便利企業。(中臺發〔2007〕1號)

  8、凡涉及人工培植來源的蝴蝶蘭、大花蕙蘭、仙人掌類、仙客來、雲木香、天麻、西洋參、蘆薈植物種標本貿易,大陸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在各地的辦事處可根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檔,直接核發相關證書,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效率。(中臺發〔2007〕1號)

  9、進一步完善臺灣鮮活農産品公路運輸“綠色通道”,提供臺灣鮮活農産品在大陸的運輸服務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線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綠色通道”通行費優惠政策和通過沿線收費站設置的專用“綠色通道”優先通行。(中臺發〔2007〕1號)

  10、對浙臺農業專項合作示範區內符合條件且已核準的浙臺農業合作項目,在用地、用海上優先給予支援。浙臺農業專項合作示範區內獨資或合作項目直接用於種養業的生産設施用地和倉庫、管理用房等附屬設施用地按照設施農用地有關政策規定,優先辦理審批手續。(浙委辦〔2012〕54號)

  11、臺灣農民創業園和浙臺農業專項合作示範區內企業從事種養業生産用電按照農業用電價格執行,執行農業生産用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政策。(浙委辦〔2012〕54號)

  12、鼓勵金融機構在浙臺農業合作項目集中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開發適合浙臺農業合作項目的金融産品,增加對浙臺農業合作項目的信貸投入。對符合條件的臺商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入園企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援,國家開發銀行浙江省內各分支機構要按照《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等規定,進一步加大支援力度。支援臺灣農民創業園和浙臺專項合作示範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業性擔保公司,為臺商獨資和浙臺合作投資農業相關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積極探索臺商獨資和浙臺合作投資的農業項目將其地面附屬物、廠房、設備、股權、林權、海域使用權、智慧財産權等作為有效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浙委辦〔2012〕54號)

  13、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按土地審批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租賃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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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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