郃中林:盼兩岸探討跨兩岸司法管轄權行使問題
今年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5週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郃中林19日在北京表示,對於詐騙和詐欺同一個犯罪行為,在兩岸所受的實際懲處卻不同的問題,希望跟臺灣有關方面做一些溝通和探討。
郃中林表示,兩岸之間有些法律規定有些許不同,比如,通姦在臺灣是犯罪,大陸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又如,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在臺灣地區是犯罪,但是依照大陸法律,目前只能予以民事制裁。
有記者提問稱,大陸詐騙罪刑期是5年以上,臺灣的詐欺罪刑期是1年到7年,有很多臺灣的被告,在大陸犯詐騙罪,但希望回到臺灣服刑,想知道關於這個問題大陸和臺灣有沒有商討。
郃中林表示,關於兩岸之間的詐騙和詐欺行為,需要兩岸有效的銜接。同樣一個犯罪行為,因為兩邊的管轄不同,最後可能受到實際的懲處不同,不符合真正的司法正義精神。
對此,郃中林稱,希望能跟臺灣有關的方面做一些溝通和探討,包括也特別希望就類似的業務執行問題能夠和臺灣的有關法院做一些探討,因為有很多問題是要在法院這個層面來溝通解決的,希望兩岸的法院和法官在協議項下就這些問題多交流。
在罪犯移管方面,郃中林指出,臺灣地區移管的規定已經出臺,大陸也在努力加快相關司法解釋的起草,有關的雙向機制建立以後,罪犯移管結果上差距不會太大。
郃中林還希望就跨境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由誰來行使管轄權或者是誰來優先行使管轄權的問題,兩岸有關部門應共同做一些探討,這樣才能真正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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