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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強迫購物可罰30萬

2013年10月05日 12:50:00來源:中國新聞網

  旅行社強迫購物最高罰30萬、三峽空域安全保衛區禁放風箏、中國將加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進入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一批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

  旅行社強迫購物最高罰30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將於今日起實施。作為中國首部旅遊法,該法對飽受詬病的“零負團費”、強迫購物、遊客不文明行為等種種出遊亂象作出了明確限制。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專家表示,《旅遊法》並非完全地禁止在旅遊活動中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單方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如果經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是旅遊者主動要求,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遊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購物活動和自費項目。

  此外,《旅遊法》還加強了景區管理,明確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旅遊法》還專門對文明旅遊作出了規定,要求旅遊者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旅遊法》還強調,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遊法》實施之後,旅行社將不再通過購物和自費項目來彌補出遊報價。《旅遊法》對規範行業的競爭秩序、增強服務能力、提升消費者旅遊體驗和滿意度有重要意義。

  中國旅遊研究院産業所所長李仲廣表示,旅遊行業長期都是靠高回扣、佣金、購物來支撐這些比較低價運作的商業模式,《旅遊法》出臺的一項重要目標和使命,就是調整行業內不健康、不正常的商業模式。

  由於《旅遊法》實施首日恰逢國慶假期,報團遊迎來了漲價潮,《旅遊法》將面臨著實施後首個黃金周大考。對此專家稱,《旅遊法》出臺之後,會涉及到一部分旅行社的利益,加上《旅遊法》實施的時間正好是國慶黃金周,價格肯定會上漲,而且比平時要有30%左右的漲幅,是很正常的。

  三峽空域安全保衛區禁放風箏、孔明燈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日起正式實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表示,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運作直接關係到華東、華中、華南的用電以及下游防洪區域1500多萬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隨著三峽樞紐投入全面運營,其安全保衛任務更加突出,安全保衛立法的條件也更加成熟。

  《條例》分別規定了三峽樞紐陸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衛措施。條例將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和核心區,將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並按照注重不同區域間保衛制度的銜接和協調,加強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與保障周邊群眾正常生産生活相平衡的原則,確立了有針對性、便於操作的安全保衛措施。

  《條例》規定,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人員不得有超越通行證限定的範圍活動,通過設有禁止通行標誌的區域,以及攀爬、鑽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等行為。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

  而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明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水域通航區是由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過閘船舶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的特定區域。船舶應當按照調度指令有序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不得在通航區內擅自停泊,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過閘期間船員、乘客不得擅自離開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築物。

  中國將加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

  由原衛生部制定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起正式實施,業內人士分析,隨著這一新規的出臺,食品原料安全的審查管理將進一步收緊,有效改善國內近年來食品安全形勢不容樂觀的情況。

  《辦法》明確了修訂新食品原料定義和範圍。新食品原料是指在中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辦法》還取消生産經營和衛生監督相關內容。《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不再承擔食品安全的具體監管任務,《辦法》將涉及生産經營和衛生監督相關內容取消。

  此外,《辦法》增加向社會徵求意見程式。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開其生産工藝及執行的相關標準等。

  《辦法》強調,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且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新食品原料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並取得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將予以撤銷許可。

  “老賴”將入法院“黑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公佈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要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規定》將自今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明確,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産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根據《規定》,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以及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等將被曝光。

  《規定》還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規定》最後提出,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責任編輯: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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