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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過大陸學生赴臺就讀辦法

2011年01月05日 08:51:00來源:人民網

  臺灣行政主管部門日前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大學地區高等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案,據此,首批陸生將於今年9月赴臺就讀,臺灣將採認去年9月後入讀的大陸高校學歷。

  依據以上辦法,未來大陸學生可以申請就讀臺灣公立高校的碩士、博士班,私立高校的學士、碩士、博士班,軍警校院除外。大陸學生可向臺灣高校組成的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報名,由學校錄取。申請入學時,大陸學生需提供最高學歷證明或在學證明、財力證明。其中,財力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臺灣當局指定或委託的相關機構驗證。大陸學生在臺灣就讀的學雜費,由學校依據教學成本核定,但不能低於臺灣同級私立學校的收費額度。臺灣當局不會為大陸學生提供獎助學金。大陸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能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

  入學後,大陸學生的住宿、課業輔導、生活管理等事項由學校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辦理。就讀期間,大陸學生不能轉入較低年級,如發生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況,要在10天內離臺,畢業後則須于一個月內離臺。

  臺灣教育主管部門將依據學校教學資源條件、招生名額及優勢等條件,擇優核定各學校招收陸生名額。招收大陸學生的總額,以全臺招生總名額1%為上限,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的學校或分校,則不受名額限制。

  為了配合大陸學生赴臺就讀,臺灣當局放寬了大陸學歷採認對象,除臺灣人民及經許可在臺灣定居的大陸人民外,增列申請來臺就學、經許可在臺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大陸人民。但學歷採認不溯及既往,2010年9月3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進入大陸高校就讀者,才可申請學歷採認,且不包括醫事人員的相關學歷。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間,臺灣人民與大陸人民所取得的大陸學歷,碩、博士採取論文審查方式認可,學士學位則須通過學歷甄試,由臺教育主管部門核定。

  臺教育主管部門今天表示,預計今年2月上旬可確定各校招生係所及名額,3月至5月辦理碩博士班招生作業,3月發售碩博士班招生簡章;4月至7月辦理學士班招生作業,4月發售學士班招生簡章,首批大陸學生將於9月來臺就學。(記者 孫立極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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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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