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8日發佈公告,決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提出的優先權申請。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落實9月12日正式生效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保障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優先權權益。
根據工商總局出臺的《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臺灣地區申請人自其商標在臺灣地區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工商總局商標局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要求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臺灣地區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後,其在臺灣地區的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即視為在工商總局商標局的申請日期。
工商總局同時公佈了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書書式,供臺灣地區申請人使用。(記者張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