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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兩岸經貿合作新起點

2010年11月30日 09:54:00來源:經濟日報

  □ 9月12日以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採取成熟一項、開放一項的便捷及快速落實方式。目前大陸與臺灣各實施了5個行業的開放措施。

  □ 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必須是持有兩岸任一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服務提供者必須在兩岸任一方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三年以上,擁有經營場所,依法納稅,並符合框架協議要求的“同行業”標準。

  □ 兩岸將協商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協調處理未來協議的執行、監督、爭端解決和後續商談等事宜。

  今年9月12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正式生效。這是兩岸關係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兩岸經濟關係進入了制度化合作的歷史新階段,對兩岸經濟共同繁榮具有積極和深遠的意義。無論是對早期收穫的安排,還是對今後兩岸經濟合作的規劃,都充分考慮了兩岸的實際情況,體現了鮮明的兩岸特色。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成熟一項開放一項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根據ECFA的規定,大陸方面承諾在會計、電腦及其相關服務、研究和開發、會議、專業設計、視聽服務(進口電影片配額)、醫院、民用航空器維修,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等11個服務行業,對臺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

  臺灣方面承諾在研究與發展(同大陸“研究和開發”)、會議、展覽、特製品設計(同大陸“專業設計”)、電影放映(進口電影片配額)、經紀商(同大陸“佣金代理”)、運動及其他娛樂、航空電腦訂位系統以及銀行等9個服務行業,對大陸進一步放開。

  9月12日,ECFA正式生效。根據ECFA協議文本的規定,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應在框架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為使兩岸民眾儘早受益,大陸加快完成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開放承諾的相關準備工作,採取成熟一項、開放一項的便捷及快速落實方式,于10月28日正式實施會計、電腦、研發、會議、視聽等5個行業的開放措施,並積極推動其他6個行業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的實施。

  臺灣方面也于11月1日推出了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第一批開放項目,包括研究與發展、會議、電影放映、經紀商、電腦訂位系統共5個行業。

  嚴格界定符合ECFA規定的服務提供者

  為防止兩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變相享受框架協議的優惠待遇,對兩岸服務業造成不良影響,框架協議對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以充分照顧兩岸服務提供者利益為原則,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為基礎,框架協議規定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必須是持有兩岸任一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服務提供者必須在兩岸任一方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三年以上(少數敏感行業為五年以上),擁有經營場所,依法納稅,並符合框架協議要求的“同行業”標準。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申請享受框架協議規定的優惠待遇,設立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時,應提供臺灣業務主管部門發放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由於兩岸經貿關係的特殊性,框架協議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的部分措施未超出在WTO的承諾水準。針對這一現象,框架協議在嚴格界定服務提供者的同時,亦明確規定服務提供者定義僅適用於超出兩岸各自在WTO承諾水準的服務部門及開放措施,從而避免了企業投資時,未享受超WTO承諾優惠,卻增加了額外的核準手續。

  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符合兩岸願望

  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充分考慮了兩岸經濟優勢互補的特性,是兩岸經濟結構轉型的客觀需要,符合兩岸業者的意見和願望。

  ———隨著陸資入島的開放,大陸企業在臺灣勢將面臨融資的需求,而臺資企業處於大陸經濟轉型升級時期,同樣面臨融資的壓力,為此框架協議承諾符合條件的大陸或臺灣的銀行可以到對方設立代表處或分行,將大大便利兩岸企業融通資金,改善經營環境。目前,銀監會批准6家臺灣的銀行在大陸開展分行籌建工作,臺灣方面也已核準大陸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在臺設立辦事處。

  ———為便利臺商及其家屬在大陸就醫,大陸承諾臺資企業可以在臺商較為集中的五個省市試點經營獨資醫院。

  ———根據框架協議規定,今後臺灣華語影片進入大陸市場不再受以分賬形式進口影片配額每年20部的限制。

  ———隨著兩岸直接通航的實現和航班數的日益增多,大陸承諾開放民用航空器維修領域,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獨資或合資經營。

  ————臺灣是大陸服務外包的重要市場之一。據統計,2009年大陸承接臺灣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金額3.44億美元。此次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臺灣進一步放開了研究與發展、會議、特製品設計、經紀商等行業,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服務,有助於擴大大陸承接臺灣服務外包項目,推動大陸服務外包産業發展。

  推動兩岸經濟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

  ECFA框架協議的簽署僅是兩岸經濟制度化合作的開端,下一步商務部將陸續展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等單項協議的商談,促進兩岸貿易投資進一步自由化;協商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協調處理未來協議的執行、監督、爭端解決和後續商談等事宜;不斷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金融、海關、電子商務、中小企業等領域的合作以及兩岸産業合作,推動兩岸經濟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商務部臺港澳司負責人)

[責任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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