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進步,是指企業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進行的技術創新、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推廣等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進步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技術進步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企業技術進步應當執行國家科技進步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技術政策,堅持科技與經濟相結合,提高勞動者素質,採用先進實用技術和開發高新技術,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技術進步機制,不斷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提高産品市場佔有率、科技進步貢獻率和資産增值率,提高企業技術水準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進步的領導,制訂並落實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科技、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同做好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各級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組織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第二章 企業職責
第七條 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技術進步的自主決策權。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企業技術進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發展目標和實施措施。
第九條 企業技術進步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大中型企業的總工程師(技術副廠長、副經理)和不設總工程師的中小型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協助企業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條 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技術開發機構,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等協作、聯合(以下簡稱産學研聯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或者吸收獨立科研單位為企業技術開發機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或者組織合作建立技術開發機構。有條件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當建立技術中心,增強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的能力。其他企業應當通過各種合法途徑增強企業技術開發力量。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收集、掌握、研究和利用國內外相關的科學技術進步資訊,不斷推進本企業技術進步。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進步,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加速産品結構調整,提高産品科技含量,增強産品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技術開發時,應當建立項目的諮詢論證、前期準備、施工、投産達效和還貸等全過程責任制。
國家和省規定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