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鼓勵投資興辦企業暫行規定

時間:2008-11-04 14:34   來源:SRC-418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投資興辦企業,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的外商、港澳臺商、埠外商及縣內用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投資商(以下合稱投資商)適用本規定,同時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運作體制

  第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對投資商投資企業進行服務與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干預其合法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縣招商局負責和綜合協調全縣招商引資工作,其工作職責為:
  (一) 指導、協調全縣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和參與全縣在國內外的各種招商引資活動,收集、整理、綜合招商引資工作情況;
  (二) 編制全縣利用外資工作計劃、《投資指南》及項目手冊,建立招商項目庫;宣傳、介紹我縣投資環境和項目,溝通外地客商與本縣企業的聯繫,為企業合作洽談和利用外資項目提供服務;
  (三) 協調、督辦全縣外商項目的上報、審批工作;
  (四) 組織、聯繫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涉外知識和利用外資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
  (五) 指導全縣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綜合全縣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産經營情況;協調外商投資企業與相關職能部門的關係;
  (六) 負責制定全縣招商引資考核獎勵辦法,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按規定計提、管理、審核、兌付獎勵資金。 第五條 縣政府組織和協助公安籍在外人士成立北京、廣東、浙江、武漢、重慶等地聯誼會(同鄉會),縣招商局依託上述聯誼會(同鄉會),在當地設立招商聯絡站,聘請招商引資資訊員,積極對外招商。
  第六條 縣招商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聯絡渠道廣、活動能力強、誠實守信的仲介機構簽訂委託代理招商協議,委託其在當地開展招商活動。
  第七條 各鄉鎮、縣直經濟主管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招商引資工作,公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南新區管理委員會必須把招商引資作為主要工作任務。
  第八條 建立工業發展資金專戶,其資金來源為:企業國有股收益,政府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除上繳國家、省、市部分外),城市資本營運收入,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其他收入。其資金主要用於孱陵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優惠政策兌付及招商引資獎勵支出等。
 
               第三章 投資形式和範圍

  第九條 投資商可以貨幣、實物或其他財産權利作為投資,來我縣依法興辦企業。
  第十條 技術專利和成果擁有者可將其專利、成果作為投資,來我縣興辦科技型企業。
  第十一條 鼓勵投資商向下列領域投資:
  (一) 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建設的;
  (二) 屬於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産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擴大産品外銷,增加出口創匯的;
  (三) 屬於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的;
  (四) 屬於能發揮本縣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
  (五) 屬於國家和省、市鼓勵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投資商投資項目的申辦、審批、發證登記等,由有關部門代理,統一到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屬公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凡屬縣級審批辦理的事項,自收到完備的申報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需上級審批的,7個工作日內分別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並由有關部門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三條 外商和港澳臺商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由縣對外貿易經濟局審核,並在3個工作日內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批核發外商投資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 投資商投資項目的供電、供水、供氣、交通、通訊等設施建設,有關部門接到申請後應迅速組織施工;如遇影響生産經營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本著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確保在10日內予以解決;本縣解決有困難的,應積極報請上級解決。
  第十五條 投資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産經營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企業內部管理相關業務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無償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外商、港澳臺商、埠外商所辦企業由縣優經辦、公安局實行掛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向外商、港澳臺 商、埠外商投資企業攤派人、財、物,不得隨意到外商、港澳臺商、埠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檢查、評比活動。確需了解有關情況的,須經縣優經辦同意(屬公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應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七條 對埠外投資商投資企業實行“投資綠卡制”,並建立“警企熱線”電話,努力營造親商、安商、護商的良好環境。
  第十八條 除已有證據表明投資商涉嫌刑事犯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投資商的個人生活習慣,不得擅自對投資商人身、車輛、住宿地進行搜查、檢查等。對投資商的首次違法違規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教育為主,不處罰款。
  第十九條 投資商及其直系親屬辦理戶口遷移及暫住手續,公安部門應根據本人意願及時辦理,其子女就學可在本縣擇校就讀,升入高中可降低10分錄取。
  第二十條 投資商可直接約請縣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商談工作。

第五章 土地使用

  第二十一條 投資商可依法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凡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國家允許的其他經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外商、港澳臺商與我縣企業合資、合作、聯營或租用場地興辦生産企業的,可保持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變。其中利用、改造現有生産企業的項目,從用地使用合同規定的用地之日起,免收場地使用費5年;免收期滿後,場地使用費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1元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三條 投資商在孱陵新區興辦工業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産一次性投資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按4萬元/畝包乾辦理土地管理法規規定期限內的用地出讓手續;固定資産一次性投資1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按3.5萬元/畝包乾辦理用地出讓手續;固定資産一次性投資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按3萬元/畝包乾辦理用地出讓手續。以上優惠供地面積一般控制在50畝以內。投資商從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按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2年內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建成投産或絕大部分閒置的,取消其優惠資格,改按市場價追繳原優惠部分土地出讓金。
  固定資産一次性投資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縣政府按實際需要免費提供土地管理法規規定期限內的出讓土地50畝至80畝;固定資産一次性投資1億元以上的,縣政府按每1億元免費提供出讓土地80畝。企業用地不足另需徵用部分,按2.5萬元/畝包乾辦理出讓用地手續。縣政府免費提供的土地,企業在使用年限內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且從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2年內或在投資合同約定期限內沒有建成投産的、投産後企業因故解散的、連續停産2年的,縣政府依法將免費提供的土地無償收回。
  工業項目供地堅持“一企一法”原則,對高新技術項目、能形成産業的項目和鬥湖堤老城區內企業遷入孱陵新區的項目等可以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條 投資商在孱陵新區以外投資興辦企業,其用地政策由各鄉、鎮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外商、港澳臺商投資開墾國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灘塗等或進行中低産田改造,完善農田基礎設施,引進現代化耕種技術,引進新品種的項目,在10年內(含建設期)免收場地使用費。10年後,按農業用地的優惠價格收取場地使用費。

第六章 稅費徵收

  第二十六條 投資商投資興辦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並依法納稅。
  第二十七條 外商、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不包括石油、天燃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發項目),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 産品出口型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企業當年産品産值70%以上的,繼續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徵稅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四) 外商、港澳臺商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以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以此為資本,投資興辦其他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由縣財政按其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予以獎勵。外商、港澳臺商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擴建産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由縣財政按其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全額予以獎勵;
  (五) 外商、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在享受規定的免征和減徵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産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的企業,可繼續免征地方所得稅9年;屬投資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開發性農業和社會發展事業,以及通過利用、改造現有生産企業進行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的,繼續免征地方所得稅6年;其他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3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後,可繼續申請免征。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稅的免征以經營期為限。
  第二十八條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開發生産軟體産品的企業,其軟體産品可按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的工資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扣除。對高新技術産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對國內沒有的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進口實行稅收扶持政策。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中試産品增值稅(地方部分)和所得稅,經批准後實行先徵後返。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投資商投資企業稅收減免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由縣稅務部門代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投資商進入公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南新區投資非工業項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建設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公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收分流,其收費標準為:固定資産一次性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按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收取;1000萬元以上的,按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收取;
  (二) 從事房地産開發和商業經營、資訊服務、娛樂休閒、賓館餐飲、綜合超市、物流配送、連鎖店等第三産業的,從開業經營之日起,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年內按其納稅額中縣級留存部分的50%給予財政獎勵;
  (三) 購買房屋,辦理房産證、共有土地使用權證,其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最低標準減半徵收;
  (四) 從事個體經營,自經營之日起,其工商管理費3年內減半徵收;
  (五) 興辦文娛業,3年內減半徵收文化市場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 鼓勵投資商到公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興辦工業企業。投資商進開發區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其建設及房屋産權登記過程中的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規費,並從投産之日起3年內,縣財政將其年納稅金額中縣級留存部分全額返還給開發區,其中50%獎勵給企業,50%返給開發區用於滾動發展。 投資商在開發區以外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其建設及房屋産權登記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統收分流。
  第三十二條 投資商投資建設和從事經營活動需由縣內單位提供強制性有償服務的,按縣行政服務中心實際執行的標準收取有償服務費。其他有償服務,由代理單位協調,按保本微利的原則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鬥湖堤老城區內企業進孱陵新區發展的,享受孱陵新區新辦企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七章 招商引資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引進資金到本縣獨資或合資合作興辦産業,投資盤活存量資産,參與企業增資擴股,且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有功單位或個人(以下稱仲介人,本縣在職副縣級以上幹部除外);對引進縣外無償捐贈資金50萬元以上的仲介人;對向上爭取不屬計劃內安排的無償項目建設資金100萬元以上或國內貼息貸款1000萬元以上的仲介人,均給予獎勵,並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引進投資商來我縣興辦各類生産性企業和兼併、收購、租賃縣內企業及投資盤活存量資産、參與企業增資擴股的,按實際到位資金或實際形成的固定資産投資額的5‰計獎;
  (二) 引進項目屬第三産業中基礎設施建設的,按固定資産投資額的1‰計獎;
  (三) 引進縣外無償資金或捐贈的資金、設備、物資等用於扶持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的,按引資或捐贈額的3%計獎;
  (四) 爭取上級政府或部門不屬計劃內安排的無償項目資金、設備和物資的,按3‰計獎;
  (五) 爭取國內貼息貸款的,按貼息總額的5%計獎。
  第三十五條 投資商的投資額由縣政府組織縣招商局、財政 局、審計局、統計局及有關部門確認,其中:引進資金無直接受益單位的仲介人的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列支;引進資金屬單位受益的,本著誰受益誰發獎的原則,由資金使用單位在引進資金到位後,按規定提取獎金交縣招商局管理,年底報縣政府審批後一次性發給仲介人。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今後對縣直部門原則上不再增加部門預算,改為按招商引資獎勵辦法進行獎勵和將其招商引資企業所繳納增值稅縣級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列入該部門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七條 鄉鎮招商引資企業落戶孱陵新區的,除對引資鄉鎮給予獎勵外,並將該企業納入引資鄉鎮在全縣的各類工作考核範疇,企業實現稅收的縣級留存部分納入引資鄉鎮財政體制結帳。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應投資商的要求,必要時縣政府可就特定事項進行專門協調並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問題,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縣內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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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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