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疆兵團有關師(市)産業園區優惠政策

時間:2014-04-01 10:01   來源:台灣網

  七、新疆兵團有關師(市)産業園區優惠政策

  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投資優惠政策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國內、外客商來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吸引力,加大對入區企業的政策支援力度,推進産業優化升級,集約和節約利用土地,實現開發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稅收優惠

  第二條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自治區紡織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99號)精神,紡織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規模以上現有和新設立紡織企業,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對企業有重大技術改造、擴大規模、生産工藝創新和延伸下游産業鏈的,經過自治區及兵團有關部門聯合認定,自認定之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

  (二)自2011年至2015年,對開發區規模以上現有和新設立的紡織企業免征5年房産稅和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産品加工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105號)精神,符合條件的農産品加工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自2011年起,符合自治區農産品精深加工範圍的企業,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對企業有重大技術改造、擴大生産規模、生産工藝和産品創新以及延伸下游産業鏈的,經過自治區財政部門及農業産業化發展局審核後,自認定之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具體按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2011年起,對規模以上現有和新成立的農産品加工企業,免征5年房産稅和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按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我區出口生産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117號)精神,開發區出口生産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2011年至2020年,對新辦企業出口額佔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含50%,下同)、現有企業出口額佔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産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但累計享受不超過5年。

  1.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免征自用房産稅。

  3.免征自用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屬於國家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産業目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出口生産企業,對新辦企業出口額佔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現有企業出口額佔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70%的出口生産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章 財政優惠

  第五條 2011年1月1日之前註冊的、正在和尚末享受開發區財政優惠政策的紡織和農産品加工企業,同一稅種按照孰優原則執行自治區有關優惠政策或原財政優惠政策。

  第六條 自2011年1月1日起,現有紡織和農産品加工企業實施擴建、更新改造,擴建規模超過2010年末産能30%以上的,以擴建前三年納稅額平均數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給予第1至5年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實際留用部分50%(目前實際留用比例為23%,下同)的財政補貼。

  第七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紡錠規模超過10萬錠的企業,自生産經營(取得第一筆營業收入,下同)之日起,第1至5年給予其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實際留用部分30%的財政補貼。

  第八條 新辦織布企業,自生産經營之日起,第1至8年給予其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30%的財政補貼。

  第九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産服裝、家用紡織品等終端産品的企業,自生産經營之日起,第1至8年給予其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50%的財政補貼。

  第十條 興辦紡紗、織布、服裝或家用紡織品等終端産品聯合企業或其中兩項以上者,以産業鏈最末端的部分為準,比照第八和第九條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其他工業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自生産經營之日起,第1至8年,視企業納稅額的高低,給予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的財政補貼獎勵(目前企業所得稅留用額為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36%,下同),企業納稅額在100(含1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給予30%的財政補貼,企業納稅額在1000(含1000萬元)至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給予35%的財政補貼,企業納稅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40%的財政補貼。工業企業在執行上述政策過程中,如獲得高新技術産業認定,自認定之日起直至優惠期滿,給予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60%的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重點支援高新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日起,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給予實收資本3%的財政獎勵。

  第十三條 符合國家重點支援高新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區管委會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貸款。自項目投産之日起,3年內開發區給予銀行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財政貼息。

  第十四條 新辦商貿服務業、酒店及餐飲業、物流業、服務外包和金融業等第三産業(不包括房地産企業、保險企業),按照《關於印發石河子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財政支援辦法的通知》(石政發〔2011〕33號)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出口生産企業不享受企業增值稅財政補貼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各類企業年納稅額超過1億元的,可另行協商。

  第十七條 對興建多層廠房的紡織項目,每層給予其多層廠房固定資産投資3%的財政補貼,以此類推,補貼比例最高不超過固定資産投資20%。

  第十八條 自2011年起,對開發區紡織(包括毛紡、麻紡、服裝或家紡布料等終端産品,下同)和農産品加工企業實施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開發下游産品並獲得金融機構貸款支援的,經企業申報,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項目投資規模、聯動效應、預期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等,給予固定資産投資不超過3年、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財政貼息的資金支援。

  第十九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的織布、服裝或家紡布料等終端産品企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按項目土建工程投資的1.0%收取,其他企業減按1.5%收取。

  第四章 土地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開發區管轄範圍內工業用地,最長出讓年限為50年,土地出讓金分類收取,根據項目産業政策、投資強度、容積率和財政貢獻,給予企業相應支援。

  第五章 運輸補貼政策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棉花、棉紗運輸補貼的基礎上,從2011年起,對開發區棉紡織企業以新疆棉花為原料生産並到內地銷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紗,給予每噸200元的出疆運輸費用補貼;32支以下的,給予每噸100元的出疆運輸費用補貼。對開發區紡織企業使用開發區企業棉紗生産棉布,或以開發區企業棉布生産服裝、家用紡織品等終端産品並運出新疆的,給予每萬米(噸)棉布或終端産品600元的財政補貼,給予每萬米家紡布料800元的財政補貼,如遇國家給予以上産品運費補貼,開發區財政不再補貼。

  第六章 引(投)資金獎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引進項目和資金的人員,在引進資金到位、項目投産、並按規定及時繳納各種規費後,由開發區管委會按下列標準一次性支付獎金或等值的實物:

  (一)為開發區管委會或開發區經濟建設發展總公司、拓北建設投資公司引進贈與和無償資金的,獎勵引資額的10%。

  (二)給開發區經濟建設發展總公司、拓北建設投資公司引進無息和低息資金者,獎勵其與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息差額的20%。

  (三)對提供工業項目投資資訊,並對引進項目有一定促進作用的引資人,在不要求享受超出本法各項優惠的前提下,待項目建成投産後,一次性給予引資人一定的財政獎勵。

  (四)上述規定,適用於社會各界人士。

  第七章 經營環境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承諾服務,確保水、暖、電、汽供應,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興辦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為各類企業及人員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為客商提供優質服務,做到“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五條 報開發區的項目,由開發區按許可權核準、備案,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批復或轉報。規劃、建設部門受理各類手續齊全的項目,3個工作日內批復或轉報。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憑項目批准文件,申辦內資企業註冊登記,可直接向開發區工商局申請登記註冊,若手續齊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積極協調擔保公司,解決各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問題,並協調金融機構給予貸款支援。

  第二十八條 積極協調風險投資基金公司,解決科技人員和個體、私營企業帶技術、帶項目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問題。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類專業人才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開發區管委會協助辦理石河子市戶口。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協助企業招聘和培訓員工。

  第三十條 充分尊重企業的各項經營自主權。對依託農八師石河子市農副産品進行深加工的生産性企業,積極協調原料供應。

  第三十一條 任何部門不得違規對開發區企事業單位進行收費、罰款、檢查、評比等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紡織企業各類補貼總額以各企業上繳稅收中石河子開發區財政實際留用額為最高限額。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隨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的調整而調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石河子開發區管委會管轄範圍內的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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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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