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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正式起步 細則相繼出臺

2013年09月16日 09:32:49  來源:法制日報港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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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經濟部門4月18日發佈了《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日前,商務部網站也公佈了《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規則》。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正式起步。對於此舉,臺灣方面評價頗高,媒體也幾乎採取了一面倒的態勢,表示支援和關注兩岸經貿團體的深化交流。這只是兩岸經貿交流的一小步,卻是臺商安心的一大步

  馬軍

  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正式啟動

  臺灣經濟部門4月18日發佈了《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簡稱許可辦法),宣佈允許符合“設立五年以上之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設立之宗旨或任務須為促進産業、投資或貿易發展之事項”、“有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之必要”、“對促進兩岸經貿活動無不良記錄”等四項條件和規定的大陸非營利經貿單位和機構赴臺設立辦事處。

  許可辦法規定,大陸非營利經貿單位或機構若在臺灣設立辦事處,除須符合上述規定以外,還需向臺灣經濟部門提交機構登記證書、在臺工作計劃書、辦事處工作組織編制證明等相關材料,工作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從事兩岸貿易服務為限,並需要在設立後六個月內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

  而大陸方面,根據國務院臺辦發言人范麗青4月11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説,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經合會)已就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事宜達成原則共識。大陸相關管理辦法的行政審批程式已基本完成,即將對外發佈,臺灣經貿團體屆時可依據管理辦法向大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辦事處的申請。目前,商務部網站已經公佈了《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規則》。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正式起步。

  據悉,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ECFA)第十一條規定,經合會定於2012年4月26日在臺灣新北市舉行第三次例會。在會上,雙方除回顧評估ECFA執行情況,包括ECFA早期收穫計劃實施情況、經合會六個工作小組工作進展、應對經濟形勢變化、開拓國際市場交流經驗等經濟合作的工作事項的協商成果之外,還將就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經濟合作事項的具體事宜進行探討。

[責任編輯:段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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