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業綜合化運營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作者:吳潔(國網英大集團金融研究所)
綜合金融是指在符合金融監管要求前提下,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銀行、保險、證券等兩種或兩種以上金融産品和服務的經營模式。近年來,伴隨我國金融産品的創新性突破,金融機構間的經營壁壘逐漸被打破,金融市場業務亦開始形成廣維度運營、多行業聯動、跨市場關聯的綜合化運營特徵。這種綜合運營的方式通過多元化供給拓展了金融機構的服務領域,有力應對和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助力經濟穩增長。
綜合金融有利於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近年來,我國綜合金融發展不斷取得新突破,有效開展綜合金融試點示範,助力應對疫情和服務民生,以金融業綜合化運營有力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機構開展綜合化運營既有實踐基礎,又有實踐價值,有利於全面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著力穩定宏觀經濟大盤。
第一,綜合金融逐漸成為金融行業發展趨勢。綜合金融是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産物。1999年,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終結了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開啟了金融混業經營的時代。隨著我國金融開放創新進程加速,金融綜合化運營穩步發展。2002年,國務院批准三家金融機構在開展主營業務的同時,能夠投資或設立發展其他業務的金融機構,形成綜合化金融集團。2014年,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2020年,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頂層設計出臺,明確對金控公司實行金融牌照化管理。202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兩家金控公司設立許可。在政策支援下,金融集團以及金控公司通過發起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廣泛實踐綜合金融運營,向社會提供更多元的金融服務,優化實體經濟資源配置,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第二,綜合金融是實現經濟迴圈暢通的有效手段。金融通過分層次、廣覆蓋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貫通生産、分配、流通、消費各環節,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難、資金接續受阻等難題,增強政策的直達性和準確性;針對我國城鄉居民的消費現狀和結構變化趨勢,精準佈局最終消費和有效投資;促進國內大迴圈與國內國際雙迴圈的暢通。
第三,綜合金融是解決供需不足的有力舉措。全方位、一站式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充足資金供給,推動構建更有利於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和消費升級的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以高品質供給引導和創造新需求;發揮資本作為生産要素的積極作用,引導資本市場支援和服務於實體經濟,更好解決供給側和需求側難題。同時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積極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綜合金融合作,有利於進一步改善供需關係,提升國內總供給與總需求水準,提高國際競爭力引領力。
綜合金融助力穩經濟的著力點
金融服務綜合運營持續深化要求金融機構在綜合金融模式選擇上取得新進展,科技賦能綜合運營取得新突破,統籌協調和組織構建取得新提升。
第一,精準發力選擇契合的運營模式。我國幅員遼闊,具有差異化發展特徵,各地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綜合化發展的過程中應堅持因地制宜、探索經驗、精準發力。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踐經驗,綜合金融經營大致可分為四種模式,即融資驅動、投資拉動、保險帶動、支付賦能等。金融機構應該結合自身要素稟賦,以業務發展階段為依據,以最具競爭力的功能為驅動,設計適合自身特點、契合戰略目標、適應地區發展的綜合金融模式,調用多方資源,精準開展綜合金融服務。在轉型實施過程中,金融機構應該深入挖掘客戶需求,帶動業務發展,形成多極牽引、多元互動的綜合金融經營模式。
第二,運用科技手段加強綜合金融支撐。數字經濟為促進金融機構發展綜合金融模式提供了新的發展動能。金融機構通過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科技手段加快數字金融轉型,打造線上線下、全流程的一站式綜合金融服務體系。一方面,數字服務渠道突破了時空限制,使得金融機構能以較低成本開發多元線上産品,提升金融服務便利度,滿足企業信貸、支付結算、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需求。另一方面,數字科技推動了風險控制的線上化、標準化、智慧化,有效提高了金融機構全流程風險管控能力;借助數字化技術融入多元場景,金融機構能更加貼近和了解客戶,“一站式”滿足客戶需求。
第三,堅持統籌協調構建協同組織架構。綜合金融模式的構建需要一體化的組織架構和協同機製作為支撐。金融機構應宏觀部署規劃,促進內部部門間協同開展行銷推廣、客戶服務、綜合管理等工作,組建全能型人才隊伍打造多元化服務,有效激勵各層級渠道、客戶、數據、系統等資源共用,共同開發客戶資源,挖掘潛在需求,從而加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促進宏觀經濟平穩健康運作。
推進綜合金融的監管完善與風險防範
綜合化經營意味著金融機構要在更大範圍內參與資源配置,這對金融監管部門提出了新要求,既要強化金融改革頂層設計,又要提升金融防控風險水準。
首先,強化金融改革頂層設計。金融監管部門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支援金融機構在守住風險防線的前提下開展綜合化經營,創新和豐富金融供給,降低經營成本,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對於金融集團開展綜合化經營,一行兩會對相應金融機構給予政策指引,出臺相關政策辦法,明確綜合經營的邊界、填補監管空白。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人民銀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出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金融機構開展綜合金融業務的實施細則,對於各類基礎設施進行共用、業務交叉等作出明確規範。
其次,提升金融風險防控水準。監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國際經驗和國內實際的基礎上,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對於防範化解風險、實現更高水準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